英文法律文件中并列近义词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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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方面讲述英文法律文件中并列近义词的翻译:

1. 并列近义词的现象

2. 并列近义词现象的历史渊源

3. 并列近义词的分类和解释方法

▼一  并列近义词的现象▼

在英文法律文件中,常常会出现一连串的近义词并列现象。例如,“Except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Trust Agreement, each successor Trustee hereundershall have all the rights, titles, powers,discretions and exemptions given to the Trustees herein named.”在这个长句子中,“rights, titles, powers, discretions and exemptions”就是我们所说的并列近义词,英文中有一个形象生动的表达,即“Wordstrings”。

 

“Wordstrings”是指词语串,就像是用长竹签串起来的一个个冰糖葫芦。若同一串词语上的词语含义差异较大,在翻译的理解和处理上相对容易。但若这串“冰糖葫芦”是由一系列近义词组成,要想准确、恰当地翻译成符合中文表达习惯的译文,则并非易事。

 

首先,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英文中的并列近义词可能无法在中文中找到一一对应的词语;其次,即便中文中有类似的对应词语,这种反复叠用的词语重复现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也不符合中文注重简洁凝练的语言表达习惯。所以,在翻译英文并列近义词时,简单的一对一直译并不是“万能灵药”。


▼二并列近义词现象的历史渊源▼

在讨论并列近义词的翻译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这种语言现象背后的历史原因。只有追源溯本,拨开语言表象的层层迷雾,我们才能对症下药,找到最恰当的翻译处理方法。

 

我们平常接触的英文法律文件多数是根据英美国家的法律起草的文书,其中以协议、合同、公司章程类居多。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属于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法系,讲究遵循先例。在出现争议时,法院可以基于先例对案件相关问题作出解释。

 

在中世纪,普通法法院在进行“解释”时享有很大的自由,可以随心所欲地增减内容。如果某条法规可以合理地适用于三种情况,但只明确提到一种,法院愿意的话,可以在解释的掩护下仅把法规适用于明确提到的那种情况。这种权力也可以称为“解释权”。

 

法律文件的起草人逐渐懂得法官这种“解释权”的重要性,并且也意识到如果法律文件的语言特别明确,法院就很难曲解其意思。于是,起草人在起草法律文件时,试图把近义词堆积起来,以尽可能堵住所有的漏洞和限制法官的解释空间。例如,在英文合同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类似“anyright, interest, title, property, ownership, entitlement and/or any other claim. . .”等一长串近义词,在中文起草的合同里,通常只用“权利”一词简洁凝练地表达。所以,由于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的不同,人们使用的法律语言和表达习惯也不尽相同。


▼三并列近义词的分类和解释方法▼

按照近义词的词性进行分类,并列近义词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按照近义词的法律含义和法律功能进行分类,并列近义词可以分为“求异型近义词”“求同型近义词”。求异型近义词的着眼点在近义词含义的差别部分,这种类型的近义词在近义词中占主要地位,旨在通过有细微差别的词表达在法律上的不同含义,以尽可能覆盖起草人原定的意图,在翻译时,宜采用“分别翻译”的方法,同中求异。

 

示例1:To participate in such manner as they deemproper in any reorganization, merger,or consolidation or other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affecting any of the property of the trusts herein created.

 

释义:在翻译并列近义词时,我们可以借助法律知识、法律英语词典和近义词出现的上下文来帮助我们判断相关近义词是求同型还是求异型。通过查阅《元照英美法词典》和《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可知在示例1中,“reorganization, merger, consolidation”分别指“重组、兼并、合并”,其中,“兼并”和“合并”是两种不同形式的“企业重组”。因此,这串并列近义词属于“求异型近义词”,宜采用“分别翻译”的方法,逐一译出。

 

参考译文: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参与对根据本协议创设的信托所含的财产有影响的重组、兼并、合并或其他企业重组。

 

但法律语言中使用的近义词并不都是求异型的,由于英美法律的特殊历史背景,在英美法律语言中还存在一类很特殊的近义词类型,可以称之为“求同型近义词”。与求异型近义词相反,求同型近义词所追求的效果不是为了表达各词之间的差别含义,而是为了强调各词之间的共同含义,以避免歧义,所以在翻译求同型近义词时,宜采用“合并翻译”的方法,异中求同。

 

示例2:Notwithstanding any provision herein to thecontrary, the Settlor shall have the power, in a non-fiduciary capacity, at any time and from time to time,without the approval or consent ofany person in a fiduciary capacity, including the Trustees, to reacquire all orany part of the trust property by substituting other property of equivalentvalue.

 

解释:在示例2中,存在两组求同型近义词。“at any time”和“from time to time”均是用来表示“随时”或“可在任何时候”进行某事。“approval”和“consent”均表示某人对某事的许可。在翻译时,如果将“at any time and from time to time”和“approvalor consent”一对一地直译成“在任何时候和不时/随时”和“批准或同意”,理论上没有错,但这样毫无意义地重复含义的译文失去了一定的可读性,有时甚至会给读者造成理解上的负担,实在算不上是好的译文。

 

参考译文:尽管本协议存在任何相反的规定,委托人应有权随时以非受托人的身份,通过以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替换的方式,重新获取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无需任何人以受托人身份(包括受托人)作出同意。


发布于 2020-05-25 16: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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