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英美法术语Mailbox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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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box Rule:投邮生效的原则;投递生效原则;投邮主义;信筒规则
A rule of law that holds that an offer of contract is effective immediately once acceptance is communicated, whether by mail or other means.


一种法律规则,认为合同要约一经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传达,即立即生效。

“投邮生效的原则”通常出现在合同法中,它与接受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收到的合同有关。它也适用于接受和解要约(offers of settlement)和就业要约(offers of employment),以及在作出要约并接受或拒绝的其他情况下。


当接受信以适当的邮资和正确的地址放入邮箱时,该服务或接受的通信被认定为有效。对要约的接受必须及时地在要约期满之前进行沟通。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接受的方式是亲自交付接收函,则接受也可以被视为有效。一般认为,合同是在受要约人在面对面会议中同意该合同的那一刻形成的,但投邮生效的原则是一个例外。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只要地址填写准确,则一旦将对要约(offer)的承诺(acceptance)投入邮筒,该承诺立即生效,故亦称发信主义,从而与以承诺到达要约人方始生效的“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Arrival Theory)相区别。

 

参考双语例句:
Two of the most important legislative cases are mailbox rule and doctrine of receipt of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如何确定承诺生效时间,不同国家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两种立法例是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

发布于 2022-10-30 13: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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