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知识 | 美国法律的适用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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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制国家,立法主体多元,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法权限不同;加之,尽管美国采用普通法体系(Common Law System),但同时也使用大量的制定法(statutory law),所以导致美国法律繁复庞杂。

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该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下面将从美国法律来源的角度来简要解释美国法律的效力及其适用顺序。

在美国,法律来源的相对权重不同。有些法律来源是首要的,称为主要法源(primary authority sources),主要法源之外的其他来源称为次要法源(secondary authority sources)。

主要法源 Primary Authority Sources

主要法源本身就是法律,因此具有强制性(Mandatory)特点。在案件审理中,它们对案件具有法定约束力(legally binding)。主要法源的权力主要来自于美国宪法和政府三大机构(立法、行政、司法)颁布的正式公告(official declarations)。

行政机关(政府)颁布的法律主要有:条约(treaties)和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s)立法机关(国会)颁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和州宪法State Constitution)法令statutes)和条例(ordinances);司法机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颁布的主要是以前的司法判决(prior judicial decisions)。

 

 

 

虽然同属于主要法源,但是不同法律的权威性不尽相同。

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其次是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以及美国签署的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和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等。它们与宪法一起构成了美国的最高法律(supreme law of the land),为联邦政府创设自己的机构、直接执行联邦法律,以及确定联邦和各州与海外领地的法律权限奠定了基础。再次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命令。司法判决的效力需取决于该判决法院的地位。

美国50个州都是独立的主权实体,它们拥有自己的州宪法作为州的最高法律以及自己州政府,但州宪法同样不得与美国宪法相抵触;同样,当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冲突时,联邦法律要优先于州法律。

次要法源 Secondary Authority Sources

次要法源汇集了主要法源的制定规则,具有劝导性的(persuasive)效力。常见的次要法源主要有:法律重述、法律词典、法律期刊、法律评论、法学入门书以及论文等。虽然次要法源本身不是法律,但是律师在辩论时会援引一些权威的信息,法官作出裁决时也会使用这些信息。

 

 

 

次要法源的说服力因资料的来源、作者和使用目的而异。总的来说,由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出版的《重述》(Restatement)和《美国法律报告》(American Law Reports, A.L.R.)刊登的文章具有较高的说服力,因为它们是成文的制度,有时会被律师和法官援引其次是法律词典、法律期刊和法律评论,权威性较低,一般供法律研究者和学习者使用,用于更好地理解主要法源制定的规则最后是出于商业目编制的法律辅导书以及学生写的文章。

制定法的优先适用顺序

对于同一案件,当所适用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应当采用优先适用原则(Preemption Doctrine)来选择法律。根据美国宪法第六条的“至上条款”(Supremacy Clause)的规定,优先适用原则是指当法律发生冲突时,对于与之冲突的州法律,联邦法律享有优先权。因此,联邦法院可以要求一个州停止其干涉或抵触联邦法律的某些行为。

 

 

一般而言,制定法适用的优先顺序为:

1. 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

2. 国会法案和国家条约(Acts of Congress and Treaties);

3. 州宪法(State Constitution);

4. 州法律/法令(State Laws/ Statutes);

5. 市、县条例(City and County Ordinances);

此外,制定法之外的司法判决,也是审判中援引和适用的重要来源。

司法判决的优先适用顺序

美国是判例法(case law)国家,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法官往往会尊重以前的判决(Prior decisions)。那对于不同级别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判例,该遵循哪一级法院的判决?这里涉及到美国法院的审判体系和判决效力问题。

 

 

美国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具有自己的管辖权,各自审理其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互不干涉

 

 

联邦法院从高到低分别为:联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S. Courts of Appeals)、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

州法院从高到低分别为:州最高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State Court of Appeals)、州初审法院(State Trial Court)。

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的(Mandatory)和劝导性的(Persuasive)效力。强制性的判决对案件具有法定约束力(legally binding),下级法院必须遵循;而对于劝导性的判决,法院可以用来借鉴解释法律问题,不用必须遵循。

通常情况下,对于涉及联邦法律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效力;对于涉及州问题的案件,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本州的各下级法院具有强制性的效力。相对而言,联邦和州上诉法院的判决对同级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效力是劝导性的,联邦地区法院和州初审法院的判决对其他同级法院的效力也是具有劝导性的。


总的来说,美国法律体系独特且庞杂,针对美国法律的适用问题,可以采用以下基本规律:

根本法(宪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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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平教育)

发布于 2020-06-23 22: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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