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两大忌讳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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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文的准确理解是翻译法律文本的重要前提,也是翻译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当前法律翻译失真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未能正确理解原文而导致的。

(一)法律文本翻译中常见的失真问题

在翻译的过程中,由于译者自身能力的不足或受到所处的语境的制约,使其对原文的理解出现偏差,或用自己的思维方式或本民族的文化习惯揣度原文,以至于出现译文严重偏离原文的本意的现象,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

1.翻译时望文生义

望文生义是翻译的一大忌讳。在翻译实践中,望文生义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将英文法律文本翻译成中文的过程中,译者遇到一些看上去与国内的法律术语相类似的普通法概念时,易望文生义,误认为这些概念与本国的类似概念相对应,进而直接套用本国法律概念,导致翻译的内容与原文的本意大相径庭。将中文法律文本翻译成英文同样也会发生类似的情况,如果译者忽视中国法律与英美法的差异,生搬硬套地将英美法形似概念对应中国的法律术语,可能造成中文法律文本的英文译本背离原意,导致翻译的失真。

比如,在翻译unilateral contract与bilateral contract时,由于unilateral和bilateral与汉语中的“单务”和“双务”看上去很像,因此很多译者甚至双语词典中直接将前者译为“单务合同”,而后者则被译为“双务合同”。这种翻译看起来与原文对应,其实是典型的望文生义。在法律汉语中,“单务合同”指的是规定只有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指的是规定当事人双方相互履行彼此的义务的合同;而在法律英语中,unilateral contact指的是一方当事人给予允诺(promise),另一方当事人只以行为而非允诺予以接受的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指的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交换允诺而成立的合同。从解释上来看,unilateral contract与bilateral contract只与允诺相关,而与义务(obligation)无关,因此将其翻译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是错误的,如要正确翻译,应译为“单诺合同”和“双诺合同”。

2.词汇上滥用“归化”翻译法

在翻译外国法律文本的过程中,当译者遇到一系列在目标语中找不到与源语言对应或基本对应的词汇和术语时,常常会从目标语中寻找一些形似或类似的概念用以指代所要翻译的词语,这就是所谓的“归化”翻译法。“归化”翻译法旨在减少目的语的读者对译文的文化排斥性,以利于读者的理解和接受。“归化”翻译法被英美文化界奉为“黄金翻译法则”,其主导地位至今仍未被其他翻译策略所撼动。

“归化”翻译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源语言与目标语之间缺乏对应词的问题,但由于两种语言之间形似的概念在内涵上差异极大甚至冲突,译者会为运用“归化”翻译法的词汇所误导,从而导致对原文的理解出现失误,进而导致翻译的失真,偏离原文的本意。当前法律翻译领域中,“归化”的现象十分普遍,不仅体现在外文翻译成中文上,还体现在中文翻译成外文方面。译者片面追求减少文化冲突,方便中外读者接受对方的法律文化,不顾两种语言词汇貌合神离的事实,滥用“归化”翻译法,以至于译文偏离原意,非但没有起到正确传播90法律文化的作用,反倒增加了中外双方的误解,其结果得不偿失。

比如,翻译attempt这个刑法术语时,由于在中国的刑法中找不到与之完全对应的概念,而“犯罪未遂”与其类似,因此译者就采用“归化”翻译法将其译为“犯罪未遂”。事实上,在英美法中,attempt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罪名,是犯罪嫌疑人预谋并采取行为以实施某一犯罪,尽管由于某些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未能完全实施或犯罪企图被阻止,但其预谋及为此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本身构成了另一种犯罪(其独立于企图实施之犯罪)。由此可见,attempt指的是罪犯在实施其图谋实施的“主罪”得以完成之前所实施并已经完成的另一种犯罪,其独立存在,不依附于“主罪”。从这种意义上讲,attempt与“犯罪未遂”相去甚远,“犯罪未遂”只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种情节,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只能依附于“主罪”而成立。所以attempt不能翻译成“犯罪未遂”,而应当翻译成“图谋罪”。

发布于 2021-11-04 13: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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