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涉外法律文书译者的创造性:语用充实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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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语用充实理论为视角,概括总结涉外案件法律文书翻译过 程中译者创造性的具体表现。通过解析诈骗案、走私毒品案和非法拘禁案等 的刑事判决书和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的民事法律文书的翻译实践,本文从相 对性时间、专有名词解释、话语关系与隐含意思等四个方面论述语用充对涉 外法律文书翻译中译者创造性的指导作用,以期对该领域的的翻译实践提供 参考。

关键词:语用充实、译者创造性、涉外法律文书


近年来,随着中外交往的日益增多,各类涉外案件也呈现频发之势,尤 其以刑事案件为主。1从法理的角度看,外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受我国法律公 平公正的保护,其犯罪行为也应经正当的庭审程序,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判 决书加以惩处。

在涉外案件中,译者对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和维护外国公民 的合法权利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涉外法律文书的翻译中,译者 不仅应注重精确翻译法言法语,做到公平公正,以彰显中国法律的庄严正义, 还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创造性,准确描述案件事实,还原案发真实情景,解释 相关法律术语,尊重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此看来,译者实际上 就是不同法系理解之桥。

本文以真实的涉外法律文书为样本,通过语用充实理论解析译者在翻译 实践中如何以语用充实理论为指引,创造性地进行翻译。

一、 译者在涉外法律文书翻译中发挥创造性之肇因

翻译活动不仅仅是不同语言的转换过程,还是不同文化背景下双方的交 流理解过程。在跨文化意识的影响下,需要译者不单单“忠实”的翻译涉外 案件法律文书的内容,更要通过自己的表达让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理解判 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不造成“误解和矛盾”,以此来维护我国司法的庄严 和公平。

在对涉外案件法律文书的翻译过程中,特别是在刑事判决书的视译中, 由于在“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部分会出现很长、很复杂的描述,而且在不 同的问题的说明过程中也很有可能用到相同的点。如果译者按部就班的进行翻译,读者甚至听众会很难跟得上节奏。而且在一些专有名词的翻译中,读 者会在理解方面产生困难。为了使读者理解明白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 译者发挥自己的创造性进行翻译显得尤为重要。

二、 语用充实理论与涉外案件法律文书的翻译

由于中国的大陆法系和英美的普通法系之间存在着各类差异,在涉外翻 译中需要译者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进行翻译活动。译者必须借助某些或某 一专业性理论,以符合目的语专业规范的语言对已经充实的立法思想加以明 示表征,在明示过程中还必须对目的语读者的认知语境、听取期待、专业交际 规范和法律文化等信息加以正确评估,以便读者能够以较小的处理努力获得 最佳语境效果。

语用充实是一种词汇语用现象,指言语交际者充分调用语境将语言使用 中的各种不确定性词义加以确定化的语用认知过程。通过语用充实理论来解 释翻译活动在国内已有诸多论述,根据这一理论而划分的不同种类方法也不 尽相同。然而,以刑事判决书为代表的涉外案件法律文书以其特殊的功能, 区别于其他的非专业性翻译。在Xose' Rosales Sequeiros 在其论文 Interlingual pragmatic enrichment in translation中提到的四种语用充实的方法,是解释涉 外法律文书翻译的最佳选择,即对相对性时间进行语用充实、用语用充实解 释专有名词、基于话语关系的充实和基于隐含意思的充实。这四种充实方法 在内容和形式上全面体现了翻译涉外法律文书的严谨科学性,又是译者创造 性之所在。因此,用这四种语用充实方法指导涉外案件法律文书翻译是非常 适合且必要的。

三、语用充实理论指引下译者的创造性解析——角度

1. 对相对性时间进行语用充实

在中文的刑事判决书中,由于中文本身写意的特点及行文连贯的需要, 有时公诉机关描述查证的一些证据时会出现相对性的时间词语,比如出现“今 天”、“同年”、“两个月前”、“一年后”这样的时间词语。这种非客观的时间 词语会导致不确定的时间点,进而影响读者对案情的理解。由于刑事判决书 是正式的司法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其法律后果将直接发生于 原告人和被告人身上。因此,译者需要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帮助降低读者的 认知努力,对相对性时间进行语用充实。下面笔者将以刑事判决书中时间充实为例阐述译者发挥创造性的表现:

例一:

原文:今年6月5日曾帮他带过一双鞋子到中国广州。

译文:On June 5,2009, I helped him carry a pair of shoes to Guangzhou.

例二:

原文:同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安多•保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 州市白云区壹心大厦附近找到被害人马提斯 。

译文:On the evening of December 10,2007, the defendant Paul found the victim Martins in the vicinity of Yixin Building in Baiyun District, Guangzhou, G ngd ng, th P p ' p b c f Ch n .

例三:

原文:至次日7时许,被害人马提斯乘被告人安多•保罗不备之机向楼下的 人路人求救。

译文:Not until at around 7:00 on December 11,2007 did the victim Martins, taking the opportunity when the defendant Paul was off guard, called passengers downstairs for help.

例四:

原文:一个月前,安多•保罗到其档口批发800部冒牌诺基亚手机。

译文: One month before, Paul came to his shop and purchased 800 counterfeited Nokia mobile phones at wholesale price.

由于中文刑事判决书中案情的完整性和行文的连贯性,在列举上述描述性的 证据时出现了相对性的时间词语(划线部分),这时译者需要发挥创造性,帮助 读者理解原意。在例一至例三中,译者很好了发挥了自己的创造性,没有逐字逐 句的翻译,而是添加了案中的年份,使听者更加清楚了解案情;例三甚至添加到 年月日的信息,进行时间充实。这样一来,读者听到了案件发生前后的具体时间, 也就对案情会有正确、客观的认识。而在例四中,“一个月前”这个时间很不明 确,很模糊,容易导向很多不同的时间点,译者没有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对这一时 间进行解释,使得读者不清楚“一个月前”到底是什么时间的事情,影响了判决 书传达给读者应有的效果,易造成读者的误解。

2. 用语用充实来解释专有名词

涉外案件法律文书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部分,会出现很多法律专有名词。译者 在翻译这些词语时,不能简单的翻译这些名词的意思,应该发挥自己的创造性, 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文化差异,尽量的贴近这些专有词语的本质意思进行 翻译,使听者完全明白涉外案件法律文书中这些专有名词的内在意思,对原文的 意思快速形成正确的反应。

例五:

原文1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译文 1: In suspicion of his involvement in this case, he was detained on

December 11, 2007 and put into investigative detention the next day.

原文2:因本案于2009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译文 2: In suspicion of his involvement in this case, the Defendant was detained on August 9, 2009 and kept in custody for investigative purposes the next day.

从例五中可以看出,“羁押”和“刑事拘留”是两个法律专有名词,并且从 原文中可以看出,这两个词的联系非常紧密。在一份刑事判决书中,翻译好这两 个词是非常关键和必要的。因为中西文化存在差异,译者在了解这两个法律专有 名词含义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对该词的演绎,发挥译者翻译的创造性,尽可能的让 听者明白“羁押”和“刑事拘留”的先后顺序及意义,了解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

既然译者想要在翻译“羁押”和“刑事拘留”时发挥创造性,就要先弄清楚 这两个词的含义及区别。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不难发现,“羁押” 基本上是一种 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 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 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可见,“羁押” 应该是在“刑事拘留”之后的一种当然状态。然而,在例五的两个刑事判决书中, 被告人先被“羁押”,于次日后被“刑事拘留”,这显然不符合中文解释的顺序。 这时候,译者需要通过查阅刑法的相关知识来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此处的“羁押”应理解为一种没有经过任何司法部门批准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一种关押或拘留,通俗的来说就是“先将嫌疑人抓起来”。而“刑事拘留”是由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而在嫌疑人被关押的第 二天执行。

译者应根据刑事判决书中上述两词所表达的意思而不是我国法律的本意进 行翻译了。根据英国国家语料库的数据显示,“detain”在表示“扣留、关押” 时使用最多,也可以表达出嫌疑人被拘留又没有命令的状态,因此前一词“羁押” 就应翻译成“detain”。而后一词的翻译,例五的译文中采取了 “investigative detention”这一表达。先看“ detention ”这个词。Black' s Law Dictionary 的 解释是:将某人实行监护、监禁或强制扣留的行为或事实。再看“investigative detention” ,即在侦察阶段拘留犯罪嫌疑人,而没有正式逮捕。从词典的解释可以 发现“investigative detention"和"刑事拘留"是完全契合的,可以这样翻译, 也可以像译文2 一样,翻译成同样有监护意义的“custody”。(元照英美法词典) 例五的翻译就是译者结合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对全句的整合做出来的,简单明 了,便于听者理解。由此可见,译者在翻译判决书时发挥创造性对原文进行解释 整理是多么的重要。

例六:

原文:根据该下载图片上的署名,结合重庆外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事实 等具体情况认定下载图片的署名人为作者。

译文:In terms of an authorship on the downloaded pictures and Chongqing Branch of China National Foreign Trade Transportation Corporation having no opposite evidences and other specific situations, the court confirms those who download the picture are authors.

从这个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译文可以看出,译者将"署名"译成了 authorship。 那么,在元照法律字典中, authorship 的原意是:创作;作者身份。似乎这两个 意思都和“署名”无关,那么译者为什么把“署名”这样一个专有名词译成了 “authorship ”呢?

在中文原文中,有这样的解释“署名在本质上是表明作者身份资格的行为, 署名反映了作者与作品的关联关系”。译者正是看到了这样的解释,才会发挥创 造性,将由“author”变型而成的“authorship”对应解释成了“署名”。而且, 在布莱克法律字典中,work of authorship被解释为“The product of creative expression such as literature, music, art and graphic designs ”,作者的署名正好符 合了其中列举 literature 的一项。

由此可见,“署名” 一词可以用authorship进行语用充实解释。

例七:

原文:现两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译文:Until then, both of the two trademarks were valid.

可以看出,译文将“注册商标”解释成为“trademark”。而在元照法律字典 中,“trademark”的意思是“商标”。那么,“商标”和“注册商标”是一个概念 吗?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牌子”。它既是 一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 产。而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名词,指已获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品牌或一 个品牌的一部分。在我国商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因此可以只使用而不注册,但 是我国法律只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可见,“商标”和“注册商标”在法律效 力上还是有本质差别的。那么,该译文就翻译的有些问题了。译者没有根据“注 册商标"的本义将基本单词“trademark"充实变成“registered trademark", 而是简单译成了 “trademark”,这样没有创造性的死板的翻译和原文的意思是不 相契合的,会误导读者,因此是不好的翻译。

例八:

原文:为此,法院对法国馆建筑物进行现场勘验。

译文:To clear up this point, the court conducted an on-the-spot investiga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rance Pavilion.

“现场勘验”是刑法上的专有名词,在刑事判决书中出现频率很高,那么对 它的翻译虽不能随意,也不能僵化。其中,“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 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扩展意义的现场指“一切能与案件或事件相关的地 点”。在元照法律字典中,“spot”有“现在的、即时的”之意,“on”作为表示 位置的地点介词,和“spot”连用就会有“在现场的、在此处的”意思。其次, 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的一系列侦 查行为称为勘验,其本意即“调查”,因此“investigation”正好契合。

通过上述对于“现场勘验”这一专有名词的分析,译者在熟悉了相关法学知 识的基础上是可以通过语用充实将其翻译出来的,这也正是译者创造性之所在。

3. 基于话语关系的充实

涉外案件法律文书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就其本质而言也是几种文书体 裁的集合。其词句之间,段落之间是像文学作品一样有上下文联系的。为了涉外 案件法律文书的整体性和连贯性,原文有时会进行些许的省略。这时需要译者发 挥自己的创造性,将原文意思完整清晰的翻译出来,以达到另听者明白的效果, 这时就要进行基于话语关系的语用充实了。下面,我将举一些具体涉外案件法律 文书中的例子来进行说明。

例九:

原文: 2010年 10 月 17 日 2 时许,被告人乘坐 ET606 航班在埃塞俄比亚联 邦民主共和国首都亚的斯亚贝巴起飞,途径泰国曼谷,飞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 省广州市。

译文: At around 2:00 on October 17, 2010, defendant took off at Addis Ababa, capital of the Federal Democratic Republic of Ethiopia, by Flight ET606 and then arrived in Ghuangzhou, Guangdong, the PRC, via Bangkok, Thailand.

在这一例子中,译者根据刑事判决书原文的上下逻辑联系和意思判断,得出 “被告人从起飞到飞抵是一个完整重要的过程”,而“中间途径一个地方”则是 为了清楚描写事实而写上的。因此,译者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对译文句子结构进 行语用充实,重点强调“飞抵的地点”,把途径地作为状语插入句中。这样一来, 听者对原文的意思了解变得清晰而直接,利于中外读者理解该判决书内容。

例十:

原文: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译文: And asking the defendants to stop actions of infringement, make corresponding compensations and clear up consequences.

这一句原文,通过三个句式统一的短语将原告对被告的要求表明于此。然而 根据前后文话语间的意思,简单的直译在这里就不适用,需要基于话语关系进行 语用充实。在译文中,译者通过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将“赔偿损失”进行了合理 的语意解释,通过添加形容词“corresponding”表明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的 合理性和正当性。这样的译文既表达清楚了原告合理诉求,又不失法言法语的严 谨性质,充分说明在翻译涉外案件中进行语用充实的重要性。

4. 基于隐含意思的充实

在涉外案件法律文书中,由于中文的语言特点,难免会出现很多隐含的意思, 这时译者需要发挥自己的创造性,通过理解其中的内在真意,将这些隐含意思合 理的翻译出来,运用语用充实的方法。

例十一:

原文:我国海关关员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其肠道内有多个异物。

译文: When conducting a physical inspection on him, the Chinese customs officers found there were numerous abnormal objects in his intestines.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原文中没有说哪个国家,只是用“我国”一词,而译 者如果直接翻译成“ our customs officers "就会对外国听者造成混乱和歧义。译 文译者充分发挥了其创造性,基于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原文中隐含的国别信息 进行充实,使得读者接受到的信息准确且明晰。

例十二:

原文: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一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之一……既不相同,也不等 同。

译文: , which was neither identical nor equal to one of the technical

featu r e s d escr ibed in th e pla intiff's number one patent claim

从上面的译文可以看出,译者将“相同”和“等同”用不同的词语表达了出 来,可谓做了不少功课。日常生活的对话当中,中国人对于“相同”和“等同” 是很少区别看待的,甚至在研究涉外法律文书的翻译之前,笔者也不清楚这两个 词语的异同,说明其中的不同点是隐藏在这两个源词语和上下文之中的。通常稳 妥的翻译都是直接将两个相近意思的词语合二为一,进行整体翻译,效果也是便 于理解的。而译者要想发挥创造性,在翻译中高度还原“相同”和“等同”的中 文意思,需要从这两词的中文差别研究开始。

在中文解释中,“相同”是指两种事物对比其中一方没有任何变化,强调同 一性。“等同”是指内容、数量等方面的均等和平等,侧重两者之间的比较。可 见,虽然两词意思大致相同,但还是有差别的。

在元照法律字典中,“identical”的意思为“相同的、性质上同类的”。“equal” 则表示“相等的、均等的、平等的”,该词用于法律中,不意味着同一性,而是 指二元性,以一事物作为衡量另一事物的尺度“identical”之于“相同”,“equal” 之于 “等同”,正是非常契合的法律翻译。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在翻译涉外案 件法律文书时,译者通过隐含意思进行语用充实,会为翻译带来贴切又完整的效 果的。

例十三:

原文: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发生逆转。

译文: And then beneficiary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parties has been completely changed.

在元照、韦氏、布莱克法律词典中, beneficiary 都是表示“受益人”的意思, 而原文中没有提到“受益”的字眼,因此译文的翻译究竟是无中生有,还是译者 根据原文所讲话题的主旨,进行的语用充实的创造呢?

从这句话所在的段落不难发现,整段都在说明署名所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 而本句作为承上启下的总结性话语,有点名主旨的作用。译者在理解整段的意思 之后,需要进行原意的简单化和明确化处理,因此由“利益”这一中性词语推断 出“受益”这一层隐含的积极含义,这样就可以使得译文更加便于读者理解。

三、总结 本文以语用充实为指导,探讨涉外案件法律文书翻译中译者的创造性()。 作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词典定义、文化交流等三个维度,结合实例解读以刑事 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等为代表的涉外案件法律文书进行,力图呈现“译者充分发 挥其创造性”的策略。毋庸讳言新时代的涉外案件法律文书的翻译不能只拘泥于 逐字逐句的“直译”,而应以语用充实理论做指导,译者充分发挥创造性来与外 国诉讼参与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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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张鲁平)

发布于 2020-06-16 15: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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