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中,长句竟然比短更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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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句是立法起草和合同拟定的一个共同特点,而人们往往会把“简洁”等同为短句,结果长句常常受到人们的抱怨和职责。


实际上简洁性并不是便于理解的必要条件,长句的存在常常是方便理解的必要。


请看例子:

The directors may, in their absolute discretion and without assigning any reason therefore, decline to register the transfer of a share, whether or not it is a fully paid share. (不论某支股份是否已经支付全部对价,董事会可以独立做出决定并且不需要给出任何理由而拒绝对该支股份进行转让登记)。


上述例子中whether or not前后可以分为两个句子,前半句中的分句也可以变成两个短句,从而将这个长句转变为三四个简单的短句。但是这个时候你就必须找出这一短句和另一短句或者另两短句的关系,结果理解短句整体就困难了。在例子的长句中,我们借助上下文却可以方便和正确地理解“their”和“it”的指代以及“decline”的方式。


一个句号,就让读者明白,这个长句再长都是在说一件事情。一旦拆分开来,各种指代将变得不明确,势必要额外写很多字才能保证表达正确。


这说明含有系列子句的较长句子结构,往往比关系松散模糊的短句更易被人们理解和接受。


本文在这里只是说明了法律语言中多是长句的一种原因,可能还有更多原因有待探讨,你的看法呢?


发布于 2020-04-30 10: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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