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ociate Justice翻译琐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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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荐语:

该文从法律文化角度,探讨Associate Justices和Chief Justice的任命程序和庭审权力配置,进而加深大家对“Associate Justice”的理解和翻译。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 ,作者汤文华



不少人翻译时望文生义,将Associate Justice译为“助理大法官”或“副大法官”。从字面意义上看,associate确有“副”、“准”之义,如associate professor(副教授)、associate editor(副主编)等。但是,在法律翻译中,不仅要求语义上的对等,还要求法律功能的对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助理:今多用于职务名称,指协助主要负责人办事的;副:表示居第二位的,辅助的(跟“正”“主”相对)。

在美国,一般法院的法官被称为judge,只有最高法院的法官才被称为Justice(大法官)。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例,联邦最高法院共有九位大法官,其中一位是Chief Justice(首席大法官),其他八位是Associate Justices。那么,相对于首席大法官而言,Associate Justices是否是“助理”或是“副的”,即Associate Justices是否首席大法官的协助者,职位居于其后?

 首先, Associate Justices和首席大法官的审核和任命程序相同。

依据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总统提名最高法院法官,经参议院之咨议及同意任命之。大法官一经任命,除非去世、辞职、自愿退休或遭到众议院弹劾及参议院定罪,才会被撤销职务,是终身任职。因此,如同首席大法官一样,associate Justices也是由美国总统提名,并经美国参议院多数表决同意后任命,且终身任职。

其次,审理案件过程中,Associate Justices和首席大法官具有平等的权力。

审理案件时,每一位大法官均有一票对其受理的案件时进行裁决,首席大法官的判决不会影响其他八位大法官,他的投票也并不比Associate Justices的更重要。

在草拟判决书时,首席大法官和Associate Justices均有机会指定判决书的执笔者。如果首席大法官是多数意见方,其有权指定多数方中的一人撰写;如果首席大法官为少数意见方,则多数方中较资深的那位Associate Justice将指定判决书的执笔者。

综上所述,从其职位和权力来看,associate Justices并非首席大法官的协助者,地位并非居于首席大法官之后。因此,“助理大法官”和“副大法官”均为associate justice的误译。在最高法院中,Associate Justice是区别于首席大法官的其他大法官,应与Justice同义,可以直接译为“大法官”。

在最高法院中,美国首席大法官和其他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s)职务的主要区别在于:

(1)首席大法官在审判席上只是平等者之首,案件的讨论通常由首席大法官主持。

(2)首席大法官拥有其他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s)所没有的行政职责,如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审理参议院的弹劾案等。

(3)首席大法官是最资深的大法官,大法官的资历(seniority)是依据其任命的先后顺序(order of appointment),不过首席大法官永远是最资深的大法官。根据传统,大法官在讨论案件结果时,是由资历最浅的大法官开始依此发表意见。

(4)首席大法官的薪酬略高,根据2021年最新数据,Chief Justice年薪280,500美元,而Associate Justices则为268,300美元。


参考文献

[1] Salaries for Members of Congress, Supreme Court Justices, and the President, January 2021, https://www.ntu.org/foundation/tax-page/salaries-for-members-of-congress-supreme-court-justices-and-the-president

[2] 琳达·格林豪斯(美)著, 何帆译. 美国最高法院[M]. 江苏:译林出版社, 2017.

发布于 2021-02-03 13: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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