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备考学习 | 美国侵权法之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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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ault的本意是“攻击、突袭”,而在美国侵权法中, assault通常被译为“威吓”,国内民法学者多称之为“非法侵害”。

具体而言,assault(威吓)是一种具有一般或特定意图的故意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对即将发生的有害或攻击性接触产生合理的害怕或警觉。

Assault is the tort of  acting intentionally , that is with either general or specific  intent , causing the  reasonable apprehension  of an immediate harmful or offensive contact. 


根据assault的法律定义,被告的行为引起了他人对将要发生伤害的合理警觉(reasonable apprehension),对于被告行为是否伤害了原告,甚至是否碰到了原告,法律并没有要求。


因此,接触(contact)并非assault的构成要件,这是assault同battery(殴打/殴击)的主要区别之一。当被告故意以某种语言和行为,使对方合理地担心暴力即将发生,被告的行为则构成了威吓。

Assault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Intentional act (Intent);

2. Intention to cause apprehension of imminent harmful or offensive contact (Causation);

3. Plaintiff actually experiences apprehension of imminent harmful or offensive contacts (Reasonable apprehension).


在实际应用中,assault(威吓 )同battery(殴打/殴击)有紧密的联系,常被人混淆。同battery相比,assault不需要接触(contact)是二者的主要区别;除此之外,还体现在assault的第三个要件中。下面将作详细分析:


(1) Reasonable apprehension,即原告的担心/警觉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过度反应。

如果一种行为在一般人看来是正常的,但原告觉得是一种威胁,那么原告的反应就是过度反应。 例如一个患迫害幻想症的人,看见别人迎面走来,即幻想对方要殴打自己,这不属于合理的担心或警觉。 但是,如果被告知道原告在某方面有幻想症,而故意做某些看似合理但对原告不合理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威吓。


(2) Imminent harmful or offensive contacts,即被告必须有明显的能力去实现威吓。也就是说,被告说的必须是他马上就能做到的。

例如A威吓要射杀B,而现场根本没有枪,那么A的行为并不构成威吓。一般说来,单纯的语言威胁,而不伴随相应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威吓。


(3) Actually experience apprehension,即原告必须意识到威吓的发生,但不要求原告必须产生真心的恐惧。

如果A举枪从B背后瞄准B准备射击,但B转过身发现A时,A已将枪收起来,则A的行为对B而言并不构成威吓。 与之相比,如果A举拳准备打B,但B是世界拳击冠军,虽然B对A的行为并不恐惧,但引起了警觉(apprehension),所以A的行为构成了威吓。

发布于 2021-04-23 19: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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