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的双重法庭制度(the Dual Cour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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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法院制度(the Dual Court System)是指采用两种独立的法院制度的司法结构,一种是地方级,一种是国家级,美国和澳大利亚是世界上运行时间最长的双重法院制度。在美国的联邦制权力分享体制下,美国的双重法院系统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独立运作的系统组成。


美国的the Dual Court System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

The Dual Court System并非演变而来,而是一直就有,甚至在1787年召开制宪会议之前,最初的13个殖民地就已经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大致以英国法律和殖民地领导人最熟悉的司法实践为基础。美国宪法的制定者试图通过三权分立来建立制衡体系,建立一个司法部门,其权力不会超过行政部门或立法部门。为了达到这种平衡,制宪者限制了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或权力,同时保持了州和地方法院的完整性。

这里的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s)和州法院(state courts)都有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刑事和民事。刑法处理那些可能伤害他人的行为,如谋杀、袭击、偷窃等。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重罪(felonies)和轻罪(misdemeanors)。民法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私人当事人之间关于他们对彼此的法律或经济责任的纠纷。民事案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那么Federal Courts和State Courts在管辖权上有什么具体的不同呢?

Federal Courts的管辖权包括以某种方式处理由国会制定的联邦法律以及美国宪法的解释和适用的案件。联邦法院还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多个州的案件,涉及如人口贩卖、毒品走私等州际犯罪和重案。此外,美国最高法院拥有“初审管辖权”,允许解决涉及州与州之间或外国公民与美国公民之间纠纷的案件。State Courts处理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例如,涉及家庭法(离婚、儿童监护等)、合同法、遗嘱认证纠纷、涉及当事人位于同一州的诉讼,以及几乎所有违反州和地方法律的案件。

州法院的管辖权与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有所重叠,有些案件将同时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审理。由于每个州都建立了自己的法院系统,它们在结构、法院数量以及有时的管辖权上都有所不同,其整体结构与联邦法院体系相似。

发布于 2021-11-26 10: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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