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的双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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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此罪名为行为犯,如不能满足刑罚的应受惩罚性,可能应予行政处罚。行为犯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其判例法特色的影响,传统刑法理论一般没有把行为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加以研究。只是在近些年来,随着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的增多以及国际上刑法理论的交流,行为犯这一概念才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54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规定: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56条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洛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禁毒法》第61条的规定: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参考双语例句:

Participated in a number of meetings, including “Deterrence model of intervention — quality decriminalization of drug use” at the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Institute on Drugs and Drug Addiction (2009), the closing ceremony of the first Criminal and Social Sciences Seminar with the Association of the European and Mediterranean Police Forces and Gendarmeries with Military Status (FIEP) (2006), “Victims of terrorism: the response psychosocial of the security forces” (2006), in addition to seminars on drug addiction by the commissions for the drug deterrence of the Presidency of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2001); Chair of the panel on drugs and drug addicts at a seminar on drug users and offenders in the penal system, organized by the Pompidou Group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Strasbourg (1998).

出席了若干会议,包括毒品和吸毒上 瘾 研究所全国大会的“干预制止模型—— 对毒品使用的高质非刑罪化” (2009 年)、与欧洲和地中海警察部队和具军事地位 宪兵部队协会举办的首届犯罪和社会学研讨会闭幕式(2006 年)、“恐怖主义受害 者:安全部队的心理社会反应”(2006 年),此外还有部长理事会主席团制止毒品 委员会举办的关于吸毒上 瘾问题的研讨会(2001 年);欧洲委员会蓬皮杜小组组织 的关于刑法系统中毒品使用者和违法者问题的研讨会的毒品和吸毒者问题小组 主席(1998 年)。

发布于 2022-05-26 15: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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