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法律中的吸收犯及其与牵连犯的区别

1 人赞同了该文章

吸收犯,英文为Absorbable offence,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构成吸收犯的条件:

1、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数个行为可以独立成罪;

2、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吸收犯的特征:

1.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2.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重行为只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牵连犯,英文为Implicated offender,是指实施某种犯罪,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与其他实质竞合一样,牵连犯也存在着数个能够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与吸收犯不同的是,这数个行为没有明显的主从之分,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在法律后果上才不会出现一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的情况,而是以择一重处断基本规则。为与连续犯相区别,成立牵连犯要求各行为独立构成异种数罪,而非同种数罪。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1、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2、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参考双语例句:

The study of implicated offender is not only a subject of important and practical value, but also one of the problems in criminal law theory and criminal justice.

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一个重要且具有实务价值的课题,也是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中的疑难问题之一。

The perpetrator counterfeited registered trademarks and then sold the counterfeited products, to obtain illegal profits,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the crime of counterfeiting registered trademarks.

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获取非法利润的,属于吸收犯的一种类型,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Implicated offense is a kind of crime quantity in criminal theory, and the punishment principle of implicated offender is always focused on by crimin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罪数形态,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比较关注的问题。

 

发布于 2022-05-29 23:44:36
还没有评论
    旗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