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刑法中的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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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status criminals),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犯罪主体(subject of crime),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关于犯罪主体,在构成要素上,一般是没有特别限定的,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但在有些犯罪中,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或者行为人因具备一定的身份而影响到刑罚的轻重,这类犯罪即为身份犯。身份犯中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罪的实行犯而言。


身份犯分为真正的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

1、真正身份犯,是只有指行为人具备某种特殊身份,相应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2、不真正身份犯,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


刑法中的不真正身份犯:

(1)诬告陷害罪;

(2)非法拘禁罪;

(3)非法搜查罪;

(4)非法侵入住宅罪;

(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7)妨害作证罪。


参考双语例句:

Theoretical studies about the status crime have theoretical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conviction and the measurement of penalty for the behavior.

在刑法理论上研究身份犯无论是对行为人的定罪还是量刑,都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Joint acceptance of bribes is a controversial issu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which relates to the theory of joint crimes and status crimes.

受贿共同犯罪涉及共同犯罪与身份犯理论,是司法实践中富有争议的焦点问题。

But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does not have clear regulation to this subject of crime and relevant charges, thus will undoubtedly indulge this great dangerous kind of crime.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却对这一犯罪主体及相关罪名没有明确规定,无疑会放纵此类危害甚大的犯罪。

发布于 2022-07-20 16: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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