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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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Crime of illegal use of information network),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法律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87条之1第1款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刑法第287条之1第2款规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87条之1第3款规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双语例句:

Recognizing that the dissemination and us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and means aff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entir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that these technologies and means can potentially be used for purposes that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e objectives of maintaining international stability and security and may adversely affect the integrity of the infrastructure of States,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prohibits actions that could pose a threat to the secure operation of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s, their integrity, interoperability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the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of radio systems.

鉴于信息技术和手段的传播和使用影响到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广泛开展国 际合作有助于取得最佳效益,而这些技术和手段可能会被用于不符合维护国际稳 定与安全宗旨的目的,可能对各国基础设施的完整性产生 不 利 影 响 ,损害其 民用 和军事领域的安全,《通信法》要 求不得从事可能危害 电 信网络 安 全 运行、 通信 网络完整与协调、信息安全 、电信网络、无线电电磁兼容性的活动。

发布于 2022-09-30 17: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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