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有哪些区别?

仲裁和诉讼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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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两种方法,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性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 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诉讼:具有强制性。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双方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审判庭的组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受理机构

仲裁: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仲裁员大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

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裁决。


受案范围

仲裁: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下面两类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诉讼:各类纠纷。


开庭审理原则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诉讼: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程序

仲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诉讼: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四级两审制(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上都为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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