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的“张三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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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中常用张三、李四来泛指不知其真实姓名的人。那么在英美法中,他们又是如何指代呢?


在英美法中,对不知真名的当事人的称呼,有以下几个典型叫法:John Doe、Richard Roe和Jane Roe。


John Doe——男甲


与男乙相对,指诉讼程序中对假设的或不知道真实姓名的男性当事人的称呼。在古英语中,男甲常用John-a-Nokes,也作John-a-Noakes。是“John who dwells at the stile”的缩略语。


John Doe这一名字的来源要追溯到英国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当时在英格兰中世纪的法律中有一种特殊的不法侵权之诉,称为“逐出侵占租地者之诉”。但该格式诉讼原来只能用于救济那些根据租地契约有权占有土地的人,这种格式诉讼要求原告证明他与土地保有人订有租地契约,曾根据租地契约占有了土地,以及从出租地将其逐出的第三者。后来这种诉讼用于收复可继承不动产的诉讼时,不得不引进两层拟制来满足这些要求。这时,在当时进行的《驱逐法案》的讨论中,不得不虚构了两个人名,一个是John Doe,代表土地所有者;另一个是Richard Roe,代表租地的人,虚拟的John Doe被引进作为名义的原告与事实上的原告签订虚拟的租地契约。其后,John Doe被虚拟的第三者Richard Roe,将从John Doe租来的土地据为己有,并把John Doe从租地上逐出。通过这类拟制,绕过了原先不动产格式诉讼中的繁文缛节。


目前,英美法比较常用的是John Doe。常见于以下短语中:


John Doe action——男甲做被告的诉讼;即匿名被告诉讼,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 对不知名的未投保险的驾车者以John Doe为名提起的诉讼;

2. 原告不知道被告真实姓名的情况下,以John Doe为名提起的诉讼。


John Doe defendant——被告男甲;


John Doe summons ——给男甲的传票,即匿名传票(被传唤被告的姓名不清或者被隐匿,只在传票上写上John Doe,也成为了third-party record-custodian summons)。具体也可分为两种情况:

1. 指在送达时不知被告的真实姓名,而以John Doe为其姓名之代称发出的传票。在送达后如果确认了报告的真实姓名,可予以补正;

2. 指美国的国内税务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向第三人发出的传票,旨在提供不知其姓名但负有潜在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


John Doe warrant ——男甲的逮捕证,即轶名逮捕证,指对不知道其真实姓名用John Doe或者其他杜撰的名字签发的逮捕证。


John Doe vs. Richard Roe ——男甲诉男乙,相当于中文的张三诉李四。


John Doe亦可作“某甲”。


Richard Roe——男乙


与男甲相对,指因不知道或不愿意披露真实姓名而拟制的男性法律当事人的名字。


Jane Roe——某女


指诉讼中隐匿真实名字或不知真名的女当事人,也称为Jane Roe,Mary Major。


现在的英美法案件中,John Doe常用来指“诉讼程序中不知真实姓名的当事人”,也常指代“某人或普通人”。


在凶杀案现场,死者身度份尚未确认的情况下也可以称作John Doe。


虽然产生在英国,John Doe在美国和加拿大使属用较多。多用来指代不知名的男性。如果是不知名的女性,则多用Jane Doe来指代。如果是小孩子、婴儿的话,还有Baby Doe。


在凶杀案中,Jane Doe用来指代无名女尸,John Doe用来指代无名男尸。


发布于 2020-06-12 17: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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