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如何理解?

英美法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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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余生的第一天。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是法院为保护商业秘密潜在的披露而引进的禁令救济的原则之一。因为在前雇主获取商业秘密被实际侵占的证据前,商业秘密已经丧失,这是无法弥补的,除非迅速提起诉讼,并获取禁令救济。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一种事前救济方式,主要用于禁止离职雇员在其专业领域内为原雇主的竞争对手工作。由于这些离职雇员掌握了原雇主的商业秘密,若到原雇主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将不可避免地披露或使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从而,原雇主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该雇员在一定期限内为竞争对手工作和泄露其商业秘密。这两种制度属于事前救济方式,权利人在其商业秘密还未被公开时,通过提起事前救济申请,能有效地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前雇主在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离职后并在被竞争对手雇佣之前,认为雇员在被竞争对手雇佣后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其商业秘密并且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于是可以基于竞业禁止协议或在没有协议(或协议因某种原因无法执行)时,请求法院发布暂时禁令和永久禁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为竞争对手工作和永久禁止其泄露商业秘密。它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threatened misappropriation)采取的保护方式。

 

这一原则首先由1919年 Eastman Kodak Co. V. Powers Film、Product,Inc.一案例所确立。柯达胶卷公司在当时拥有一项革命性的技术发明,与保尔胶卷公司属于直接竞争对手。柯达公司一个最有经验的雇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加入保尔公司。由于缺乏证据表明雇员实际上侵犯了商业秘密,于是法院发布禁令禁止该雇员加入保尔公司。法官在判决意见中解释道:“仅仅禁止雇员向新雇主通过秘密途径泄露前雇主商业秘密是没有作用的,因为雇员在新雇主提供服务过程中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运用其商业秘密,因而发布竞业禁止禁令是合法的”。此后,相继有一系列案件根据该原则保护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免受前雇员潜在的侵占行为所害。1995年第七巡回法院在Pepsi Co. Inc. V. Redmond这一经典案例中,根据该原则预防了潜在的侵权行为。该案表明了迅速采取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在美国司法判决中被广泛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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