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eterminate sentence”是什么刑罚制度?应该如何翻译?

“indeterminate sentence”是什么刑罚制度?应该如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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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余生的第一天。

根据legal dictionary的释义,indeterminate sentence means the prison term imposed after conviction for a crime which does not state a specific period of time or release date, but just a range of time, such as "five-to-ten years." It is one side of a continuing debate as to whether it is better to make sentences absolute (subject to reduction for good behavior) without reference to potential rehabilitation, modification or review in the future.


indeterminate sentence 即指的是“不定期刑”。从定期刑到不定期刑剥夺自由刑可以分为定期刑和不定期刑,以往的剥夺自由刑都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对犯罪人犯罪,法院根据刑法判处他确定的徒刑,刑期是一定的,从判决生效之日就开始执行,到刑期届满再予以释放,除非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情况,对罪犯可以适用减刑、假释等,刑期一般是没有伸缩余地的。例如甲犯杀人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个刑期是确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对甲要关满七年才能予以释放。所谓不定期刑,则是指在判决时只作罪名宣告,不宣告确定的刑期,对罪犯的关押时间要在关押的过程中看改造的情况才决定何时释放出狱。不定期刑有两种基本模式:相对不定期刑和绝对不定期刑,相对不定期刑是指在判决时作罪名宣告,同时宣告刑期的上限和下限,至于具体的关押时间则要在改造的过程中,看其悔改的表现再在上限与下眼中决定。例如乙犯伤害罪,判处二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相对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是指在判决时只作罪名宣告,不宣告刑期,犯人何时释放,完全看他在关押期间的悔改情况而作决定。


依据不定期刑,犯罪人即使是犯有重罪,也可能在短期内获释;相应关押期限就短。刑期的长短要根据犯罪分子改造的效果来确定,这样—来改造的效果的标准很难确定,因此它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它反对刑罚的报应论,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就犯罪人对未来社会的危险性来衡量。不定期刑有它的合理因素:有利于贯彻目的刑、教刑;可以因人而异实行刑罚个别化;易于收到使犯罪人彻底改善的效果和避免将有人身险性的犯罪人放人社会,给社会再造成危害。但它的弊端在于:刑期长短没有具体的标,容易使罪刑不适应;容易诱发专断,导致侵犯人权;同时,没有刑期也使犯罪人丧失改造信心。


由于不定期刑的利弊参半,这种制度没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19世纪中叶德国的某些州和美国的纽约州采用了这种制度,20世纪后美国大部分州使用了不定期刑。但当代采用不定期刑的国家,适用范围不大,只适于青少年犯、习惯犯及恶性甚大的犯人,且采用相对不定期刑。

我国刑法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分则中对每一罪刑都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刑种,自由刑均规定了适当幅度,包括最高与最低的刑期。此外,还有各种法定从轻或从重的规定。

参考资料:legal 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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