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术语系列之“毒树之果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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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中,都要靠证据‘说话’,以事实“服人”,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证据在法庭中会被采用,什么样的不会被采用呢?今天,笔者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美国刑事诉讼法中著名的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毒树之果” 理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维基百科中对其的定义:

A legal metaphor in the United States used to describe evidence gathered with the aid of information obtained illegally. The logic of the terminology is that if the source of the evidence (the “tree”) is tainted, then anything gained from it (the “fruit”) is as well.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is generally not admissible in evidence because it is tainted by the illegal search or interrogation.”这句话的意思大概就是说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其逻辑在于如果证据的来源(树)受到污染,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果实)也是被污染的,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而若证据是通过非法行为获得,则法庭是不予采信的。

毒树之果理论源于1920年美国的西尔沃索恩木材公司诉美国案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nited States。在该案中,联邦特工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西尔沃索恩木材公司的一些税收账册,并拍照留下了记录,从而证明西尔沃索恩有逃税之嫌。该案的主要争议点就在于这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的派生性证据在法庭中是否可以被采信。考虑到如果采信这些证据就相当于鼓励警察规避第四修正案,因此这些非法留下的证据被法院视为不可采信的证据。

毒树之果理论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在人权保护上又有其重要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张法连 《英美法律术语双解 》)

发布于 2020-06-21 21: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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