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财经文件之人称代词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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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现代汉语中第一、二、三人称代词的单数形式一般用“我”、“你(您)”、“他(她)”来表示,这些人称代词后加“们”即它们的复数形式。但香港的中文财经文件常使用文言中的人称代词。


1.第一人称代词——吾等


文言中的自称,即第一人称,尤其做主语或表示领属时,经常会用“吾”,大致与白话中的“我”对应。“古汉语的名词和代词都没有复数的形式。三身代词做单数或复数用,形式上都没有任何变化。”-5-1”然而,在这些代词后面加“侪”、“等”、“曹”、“辈”、“属”之类的词,可表示复数,近似于现代汉语中表示复数的词尾“们”。“吾等”是“吾”的复数,相当于白话里的“我们”。在香港的中文财经文件里,“吾等”经常出现:

(1)兹委任大会主席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于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181号至183号中远大厦2501—2502室召开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及其任何续会。(香港:光宇国际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委任表格”,2010年6月3日)

(2)本人/吾等为下面签署及上列之股东,兹通知本人/吾等名下股份所应收取之截止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港币0.57元,应根据以上无法撤回之指示,在获得上述联交所之有关批准后,可以全部以新股份或部分以薪股份支付。(两地: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末期股息派发选择表格”)


2.第三人称代词——彼(等)


相比较第一、二人称,文言中的第三人称并不发达,用作第三人称代词的“之”、“其”、“彼”都是由指示代词转变而来"。香港的中文财经文件中经常用“彼(等)”来指代第三人称。

“彼”在文言中虽可以做宾语和表示领属关系,但多数情形下,“彼”独立做主语,相当于白话文中的“他”,有时会暗含“那个人”的意思,如“彼必自负其材,固受辱而不羞。”相同用法在香港的中文财经文件里也很常见。试看下例:

(1)王溢辉先生(“王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执行委员会成员。彼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香港:越南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告”,2009年7月22日)

(2)倘属联名登记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会议上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则排名最先或较先者(视乎情况而定)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以彼于股东名册中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为准。(香港: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告”,2010年5月27日)

例(1)里的“彼”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他”,在此指“王先生”。例(2)中出现的两个“彼”虽然都是用作他称,但第一个“彼”表示第三人称单数,且含一定的指示意味,第二个“彼”表示第三人称复数。也就是说,第二个“彼”相当于“他们”。这是由于“彼”在古汉语中也可以指代人称复数。再看:

(3)邱先生及邱女士各自均已确认,彼等与董事会之间亦无任何分歧,而且亦无其他有关彼等呈辞须知会本公司股东或联交所垂注之事宜。(香港:远东控股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辞任及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2010年6月7日)“彼等”中的“等”于此是第三人称复数标记。第一个“彼等”指代邱先生和邱女士二人,即“他们”的意思。第二个“彼等”与前一个不同,意为“他们的”,“彼”在这里沿用了其在文言中表示领属关系的用法。

发布于 2022-03-04 12: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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