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干货专栏:法律翻译之知识产权保护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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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翻译菌

盆友们大家好~

叕叕叕见面啦~

本领域将涉及国际商事交易的最主要、最基本问题:商事组织、竞争、融资、会计、劳工、银行、合同等等多个方面~

本系列主要参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国际商事经济法律通则》一书,笔者很推荐对此方面感兴趣的盆友们阅读哦~~

本篇将介绍知识产权相关内容~



第十篇 知识产权保护(下篇)


Part 4



版权

通常意义上,版权保护适用于写作作品。在很多国家,版权保护已经超出了这个范围,而是包括所有原创性作品——文学的、戏剧的、音乐的、美术的——任何以有形的表达方式表现的作品。例如,版权保护通常延及雕塑、录像带、记录编舞以及计算机程序。

In most countries, copyright protection extends beyond mere writings, however, to include all original works - literary, dramatic, musical, or artistic - that are fixed in any tangible means of expression.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often extended, for example, to sculpture, videotape, recorded choreography, and computer programs.

表达(expression)和独创性(originality)是版权法中两个最重要的概念。

表达,即思想(ideas)必须被表达出来才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也就是说版权法不保护思想本身。独创性,意味着该作品必须出自作者的创造,而不是抄袭自他人的作品。

The concept of expression means that only ideas as they are expressed are copyrightable. Another way of describing this principle is that ideas in and of themselves are not protectable under copyright law.

一旦获得了版权,作者以外的其他人,未经作者允许不得对该作品进行复制。版权的保护期间通常长于专利的保护期间——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若干年。然而,在版权保护期间,通常会有些例外,而允许对作品进行复制。例如,“合理使用”(fair use)的权利就允许为了教学目的而使用该作品。

在国际层面上,1886年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调整版权的国际公约之一,该公约对“道德权利”也作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国民待遇和成员国中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它还确立了三个主要原则:


01

国民待遇原则


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享有该国法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

The 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 works originating in one Berne Convention member country must be given the same protection in each of the other member countries as they grant to the works of their own nationals;


02

自动保护原则


行使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公约对版权进行自动保护。

The principal of automatic protection - the protection mentioned above must not be conditional upon compliance with any formalities; and


03

独立保护原则


享有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依赖于在起源国是否受保护。

The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of protection - the protection mentioned above is independent of the existence of protection in the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work.

同专利和商标一样,在国际层面上,版权保护也受乌拉圭回合达成的TRIPs的影响。因此,即使在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国家(例如美国),现在也受它某些条款的约束。

上面介绍的这些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多边协定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根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建立的,并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的活动主要是为知识产权注册提供方便、促进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以及解决知识产权公约的缔约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这些公约包括前面提到的公约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he Paris Convention)、《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the Madrid Agreement)、《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the Berne Convention)以及其他一系列的公约。

Part 5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

在中国,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与著作权法。


01

专利法


依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我国专利权的三类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inventions, utility models and designs)。

并非所有发明创造都可以获得专利权。在我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novelty, inventiveness and practical app1icability)。


02

商标法


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可见,在我国,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可视性标志。对于不可视的标志,例如可闻的气味或可听的音响等,目前在我国尚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并不以使用该商标为前提。只要满足上述商标的构成要素,而且具有显著性(distinctiveness),能够从总体上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则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注册。同时,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外,也不得使用我国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


03

著作权法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美术、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对于作品的含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The term "works" used in the Copyright Law refers to original intellectual creations in the literary,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domain, in so far as they are capable of being reproduced in a certain tangible form.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应当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而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应当能够以文字、语言、声音、色彩等形式表现出来。我国著作权法也只保护包含作者独创性创作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感情和知识内容。


(本文转自公众号“律蚁语言服务社”,已获授权)

发布于 2020-06-01 15: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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