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译是指在法律翻译过程中,译者通过创造新词语概念以及给普通语言或其他专业用语中已有词语概念赋其法律意义。作为一种非形式变译的手段,常见的创译有两类:第一类是创造新术语来翻译法律术语。例如:
felony,汉译:重罪。是一种通常会被处以一年以上甚至死刑的严重罪。重罪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misdemeanors,汉译:轻罪。也称minor crime,summary offense,比重罪轻的罪,通常处以罚款、惩罚、没收或在监狱之外处不超过1年的短期监禁。
Petty misdemeanor,汉译:微罪。又称a minor or insignificant crime,最高刑期为30天。
violation,汉译:违警罪。又称infraction,仅可处以罚金、没收或者其他民事制裁,不能处以监禁。大部分交通违法属于违警罪,只会被判处罚金,相当于我国的违章罚款。
上述四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应概念,只能根据其内涵创译出新概念。再看下面两个例子:peremptory challenge,对应的法律汉语为“回避制度”,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指诉讼一方当事人无需提供理由而提出要求某陪审员回避案件审理的申请。这一法律英语概念在法律汉语中没有对应的概念,只能根据其含义汉译为“无因(强制)回避”。
Challenge to the favor,对应的法律汉语为“偏见回避”,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以陪审员对本案或其当事人存在偏见为由提出回避请求。
这两种回避在我国法定回避制度中没有规定,只规定司法人员与案件有某种特殊关系才能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如果提出无因回避或偏见回避的申请,一般不会被法庭采纳。
上述为法律英语。与之相反的法律汉语有:
一国两制,英译:one country, two systems。
国务委员,英译:commissioner of state, state councillor。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英译: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英译: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这些专属于中国的政治法律概念原本在英语中不存在,只能根据立法者意图以“China English”方式变译成英语。第二类给普通语言或其他专业术语概念赋其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例如:consideration,汉译:等价,对价。在合同法语境,就可能从普通词语转变成了法律术语,被赋予法律含义。对价制度源于英国,除盖章契约,是其他所有契约成立的先决条件。对价,是指通过自己做出的承诺换取对方的承诺。这些概念中的单词均属于普通语言,组合在一准确地在译语中重现原语的法律文化内涵。形式上紧扣原语逐词翻译,致使术语内在含义缺失,概念变异,这种翻译既难以将原语信息有效传达给译入语读者,更不能实现法律文化交流学习和借鉴移植之目的。为解决不对等翻译,译者不应过度被传统观念所约束,应综合分析造成英汉法律术语不对等的诸多原因,从英汉法律术语的概念对等角度出发,探索动态对等翻译策略,灵活使用“变译”手法,做到既能实现语言功能对等,又可以达到法律功能对等,从而实现法律翻译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