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英文如何表达?可以译为obtained a guarantor pending trial吗?

“取保候审”的英文如何表达?可以译为obtained a guarantor pending trial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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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译为“obtained a guarantor pending trial”并不合适。


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对于guarantor是这样解释的:


在英国,即指保证人〔surety〕,而在美国尤指一般保证人,即对于主债务人〔principal debtor〕的债务承担第二顺位责任〔secondary liability〕的人,以区别于连带责任保证人〔surety〕,后者对于主债务承担第一顺位责任〔primary liability〕。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3条,凡在票据上加注「保证付款」或「保证收款」字样的人即为票据保证人,通常也是票据融通人〔accommodation party〕。


布莱克法律词典中亦对其作相应的解释:One who makes a guaranty or gives security for a debt。


由此可见,guarantor作为“保证人”只能用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在刑事法律中必然是不合适的。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其内涵,也有学者将“取保候审”亦为“bail pending trial”,这种译法似乎更为妥当。


“bail”在英美刑事诉讼中译为“保释”,是指受到犯罪指控而被逮捕或者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或提供保证人或者满足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保证在以后的诉讼中能够按照法庭传唤制定的事件和地点到案后,将其释放的制度。


因而,从比较法律文化学的角度,不同法律文化中的各种术语、概念和意识等之所以能够进行比较、分析和沟通,在于人们可以从中找到相互间的“功能对应物”。保释与取保候审作为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内容,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在功能和条件方面都具有实质性的相似性,比如可减少审前羁押,要求被追诉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具有暂时性的特点,能够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等等。


因此,较guarantor而言,bail更容易被译入语读者所理解,所以,将“取保候审”译为bail pending trial更为合适,相应的,“保证人”可以译为bailor,“保证金”可以译为bail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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