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中的这个词,long-arm jurisdiction 该如何理解,翻译成什么中文比较对照呢?

法律文件中的这个词,long-arm jurisdiction 该如何理解,翻译成什么中文比较对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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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arm jurisdiction(中文对照为: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概念,指地方法院将管辖权延伸至域外(指州外乃至国外)的被告。


当长臂管辖权延伸至国外时,对长臂管辖权的制约在本质上是国际法的概念,以及一国不应在另一国领土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除非有某些公认的例外。


长臂管辖权是指,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州,但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minimum contacts),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此种联系有关的时候,就该项权利而言,该州对该被告有“属人管辖权”(尽管该被告的住所不在该州),可在该州以外向被告发出传票。


长臂管辖权的立法包括两类:


法规指明适用长臂管辖权的争议类别,如“侵权行为”、“商业交易”等,规定仅当权利要求涉及指明的类别时,才可以适用长臂管辖权。


法规不是指明或列举长臂管辖权涉及的活动,而是规定只要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和效果原则,即可行使长臂管辖权。例如1997年美国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反托拉斯法国际实施指南》称:“如果外国的交易对美国商业发生了重大的和可预见的后果,不论它发生在什么地方,均受美国法院管辖。”


当长臂管辖权延伸至国外时,长臂管辖权的基础是“效果原则”,即只要某个在国外发生的行为在本国境内产生了“效果”,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或者住所,也无论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此种效果的性质使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并非完全不合理,美国法院便可对因为此种效果而产生的诉因行使管辖权。


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扩张司法管辖权的表现。当长臂管辖权延伸到国外时,将威胁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可能造成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冲突。因此,美国的长臂管辖权一直受到其他国家的强烈批评和抵制,这种管辖权的本质是绕过正常的国际司法协助途径,增加外国自然人及法人在美国的法律风险。


按照国际法,各国应通过《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渠道,向其他国家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但美国凭借其金融和经济实力,借口国际司法协助效率低下、结果不确定等理由,认为《海牙取证公约》不排斥美国法院依据美国国内法取证,不愿走司法协助途径。美国的长臂管辖,经常使外国被告处于或违反本国国内法、或违反美国国内法的两难境地。各国普遍对美国的长臂管辖不满,欧盟、加拿大均曾尝试用国内立法等方法反制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但是由于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后盾是其强大的金融和经济实力,其他各国均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


例句: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that Beijing has imposed on Hong Kong has raised concerns among legal experts for its long-arm jurisdiction that covers offences outside the city. (China Daily)

这句话就可以翻译为:

“北京方面对香港实施的国家安全法引起了法律专家对长臂管辖的担忧,该法涵盖了香港以外的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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