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的 “Promissory Estoppel”原则 如何理解?

英美法中的 “Promissory Estoppel”原则 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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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里对 promissory estoppel 的释义为:

a false statement treated as a promise by a court when the listener had relied on what was told to him/her to his/her disadvantage.


即“不得自食其言、禁止反言的允诺、承诺后不得反悔”。


 Promissory Estoppel (不得自食其言)的含义,是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做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已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后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诺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这项原则英国目前只在债务等少数案件中适用,但美国已是广泛适用了。


所谓禁反言(estoppel),英国大法官Lord Denning曾有过这样的解释,“My word is my bond。”亦即言行一致,遵守自己先言的承诺。用法律用语来给禁反言下个定义可以表述为“如果缔约一方的陈述已为另一方所信赖则其不得撤回。” (A person is precIued from retracting a statement upon which another has relied)


故promissory estoppel (不得自食其言)的意思即:如果承诺造成对方的依赖,则对价成立,承诺方不可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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