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文件中的“违反本人利益的承认”和“违反本人利益的陈述”,有对应的官方英文表达吗?

请问法律文件中的“违反本人利益的承认”和“违反本人利益的陈述”,有对应的官方英文表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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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下,“违反本人利益的承认”和“违反本人利益的陈述”重要的证据法概念,特别是在涉及证人证言和传闻规则例外的情况下。

 

可以先看一下二者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的释义及英文表达:

 

“违反本人利益的承认”的英文是admission against interest。

是指当事人作出过承认某一重要事实的陈述,而该承认于其目前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不利,即其承认与其现时的诉讼请求不同。违反本人利益的承认必须是诉讼当事人或与诉讼当事人有共同利益关系者或者具有与诉讼当事人相同法律地位者作出的,可以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而被采信,不管能否找到承认者出庭作证。

 

“违反本人利益的陈述”的英文是declaration against interest。

是指非诉讼当事人,且不能在庭审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在法庭外所作的于其本人的金钱或财产利益不利的,或者可能导致其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陈述,可以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简言之,“违反本人利益的承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做出的、对自己当前立场不利的声明;“违反本人利益的陈述”是指由非诉讼当事人做出的、对其个人利益不利的声明;主要区别在于声明者是否是当前诉讼的当事人。

 

 

具体的使用场景可参考如下双语示例:

 

In a written statement to the insurance company, the driver admitted that he was texting while driving at the time of the accident. This admission against interest is crucial evidence in the lawsuit for damages.

在给保险公司的书面声明中,司机承认事故发生时他正在开车时发短信。这种违反本人利益的承认在索赔诉讼中是关键证据。

 

Before his death, the witness made a statement to his attorney that he had altered the financial records at the request of the company's CEO. This declaration against interest was admitted into evidence, even though the witness could not testify in court.

证人在去世前对他的律师作了陈述,称应公司CEO的请求他篡改了财务记录。这种违反本人利益的陈述被作为证据接受,尽管证人无法在法庭上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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