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仲裁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在香港仲裁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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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8《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与当事人和已被确认或指定的仲裁员商议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有权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决定依本规则将正在进行的两个或多个仲裁合并:(1)各方当事人同意合并;或(2)各仲裁中的所有请求均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或(3)请求依据多于一个的仲裁协议提出,而所有仲裁中存在相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相关联的交易,且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


需注意的是,当HKIAC决定合并两个或多个仲裁,各仲裁应合并于最先启动的仲裁,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HKIAC在参酌案件情况后另有决定;同时所有这些仲裁的当事人应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且HKIAC可撤销任何对仲裁员的确认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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