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一本主义”的英文如何表达?

“起诉书一本主义”的英文如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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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起诉书一本主义”,是指公诉机关在起诉时,除公诉书以外,不得向法院附带任何可能导致法官预断的证据或其他文书。起诉书一本主义其实是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产物,是“诉因”制度的配套制度,二战后的日本是该制度的代表国家。我国一些学人对《刑事诉讼法典》第150条的规定进行了某种反思,在批判现行起诉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开出了“起诉书一本主义”的药方来防止法官庭前产生预断, 他(她)们以美日两国的庭前公诉程序为根据,主张借鉴美日等国的起诉书一本主义,借以防止法院在审查公诉案件时“先定后审”。

 

首先来看一下关键词“起诉书”的翻译。根据上述定义,很显然这里的“起诉书”为“刑事起诉书”。

 

表达刑事起诉书的有两个词,一个是Indictment,指的是“大陪审团起诉书”,它是指控刑事犯罪的正式书面文件,原先由大陪审团经宣誓向法院提出。在美国,该词依然指由大陪审团提出的刑事起诉书区别于由检察官提出的起诉书(information)。大陪审团起诉书通常适用于对重罪的起诉,如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即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和其他不名誉犯罪(infamous crimes)案件应依大陪审团起诉书进行审判。

 

还有一个则是information, 检察官起诉书,指由检察官制作并提交法院的指控刑事犯罪的正式书面文件。在大多数州,检察官起诉书适用于起诉轻罪(misdemeanors)案件,也有大约一半的州允许用于起诉重罪案件,有的州规定对重罪案件只有被告人放弃由大陪审团批准起诉时才可以检察官起诉书起诉。

 

通过对上述两词的解释可以发现,前者的适用范围更广。因此,这里的起诉书可译为“indictment”。

 

再来看“一本主义”,乍一看这一词是比较抽象的,很难找到字面上与其对应的英文。因此,就需要通过其意思对其翻译。“一本主义”即除公诉书以外,不得向法院附带任何文书。所以其实就是只允许提交公诉书,即indictment-only。“主义”则常常对应“doctrine(A doctrine is a set of principles or beliefs, especially religious ones.)”.

 

综上所述,“起诉书一本主义”可译为“Indictment-only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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