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umption of the risk在法律文书中如何处理?

Assumption of the risk在法律文书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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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umption of the risk对应英文中的“自担风险”,是美国侵权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概念。自担风险的含义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如果原告在知晓被告的行为有危险的情况下,自愿地担当风险,他就不能获得任何伤害赔偿。在这里,“知晓”和“自愿”是两个关键词。

自担风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的,一种是暗示的。明示自担风险(express assumption of the risk)指原告在事故发生前,有口头或书面合约方式,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风险,比如合同中的免责条款(exculpatory clause),即订约人在合同中写明在某种情况下不对自己的过失负责。法院一般都会判这种免责条款有效,但当条款违反某种公共政策,或对某一方不公道时,法院就会判定它无效。另外,当合约双方讨价还价的力量悬殊太大时,免责条款也无效。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并没有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同意承担风险,但他的行为却暗示出他愿意承担风险:这就是暗示自担风险(implied assumption of the risk)。要证明原告暗示承担风险,被告必须证明原告知晓并且自愿以他的行动承担风险。所谓“知晓”,首先是原告实际知道风险的存在。如果不能确定他是否实际知晓,法院可以根据一般人的知识推定原告是否知晓。比如,在放烟火的地方容易被烧伤,这就是一般带识,原告应该知晓。所谓“自愿”,当然是原告自己愿意,没有受人的强迫或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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