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tgage和Charge如何理解和区分?

Mortgage和Charge如何理解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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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tgage为英美法概念,中文译为“按揭”,据说是由Mortgage的粤语音译而来。也有人将其译为“抵押”,但实际上,按揭与抵押分属英美法和大陆法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二者之间虽有相似之处,但并非对等概念。如果说,一定要找对等概念,反而是charge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抵押”。

 

根据Investopedia, Mortgage英文含义为A mortgage is a type of loan used to purchase or maintain a home, land, or other types of real estate. The borrower agrees to pay the lender over time, typically in a series of regular payments that are divided into principal and interest. The property then serves as collateral to secure the loan.

 

Mortgage一词,其前缀mort来源于拉丁语Mortum,其意义是“永久,永远”,其后缀gage本义是“担保,质押”,二者合成的Mortgage就有了“永久之质,死担保,死质”的意思。在英美法律实务中,Mortgage指通过在土地、房产及其他财产上设立权利负担,来担保按揭人(mortgagor)向出借人(lender)也即受按揭人(mortgagee)偿还贷款的义务。按揭属于担保(security)的一种。

 

抵押不同于按揭(mortgage)。虽然按揭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财产,但是区分了土地以外的财产按揭(mortgage over property other than land)和土地的按揭(mortgage over land)。土地以外的财产按揭指按揭人将按揭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按揭权人,并且附以明示或默示的条件,即按揭财产担保的债务得到履行后,按揭权人再将按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回按揭人。由此可见,土地以外的按揭不是以按揭财产的转移占有为要件,而是以按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为要件。但是,即使财产转移占有了,如果所有权也转移的话,并不影响一个按揭的设立。但是这个特征不适用于土地的按揭。对于土地的按揭,则不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

 

按揭(Mortgage)关系中,债务人将其财产所有权(title)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并不占有该按揭财产,双方约定在债务清偿后债权人将按揭财产所有权返还给债务人。押记是香港人对charge的音译,是一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目的是在特定财产或某类财产上设立权利负担,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就设立负担的财产清偿债务。押记的权利人也即债权人称为“承押人(chargee)”,押记的义务人也即债务人称为“押记人(chargor)”。押记又分为固定押记(fixed charge)和浮动押记(floating charge)。设立固定押记的财产未经债权人事先同意,不得进行任何交易。设立浮动押记的财产,在浮动押记财产具体化/结晶(crystallization)之前,债务人有权将财产进行处分或在日常商业活动中进行交易。

 

    按揭(mortgage)与押记(charge)的关系比较复杂,有时并列出现,有时互为解释,有时又彼此包含。当两者彼此区分时,传统的按揭(mortgage)要求转让所有权(title),而押记(charge) 不要求转让所有权。因此按揭类似于中国担保制度下的让与担保,而押记则类似于抵押,那么固定押记和浮动押记则相当于固定抵押与浮动抵押。二者之间的另一个区别是,按揭的受按揭人(mortgagee)在条件满足时,可以行使止赎权(right of foreclosure)和占有权(right of possession)来实现债权,但押记的承押人(chargee)则没有这些权利。

 

英国的《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创设了“legal charge”,可译为“法定押记”,本质上是一种不动产抵押,全称是mortgage by way of legal charge。以法定押记形式设立按揭时不再要求按揭财产所有权(title)的转移,这是《1925年财产法》对按揭制度的简化。在这一语境中,Mortgage与charge 互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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