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股东协议中的 “BENEFICIAL OWNER”、“Beneficial Ownership” 如何翻译?

英文股东协议中的 “BENEFICIAL OWNER”、“Beneficial Ownership” 如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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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ficial Owner" 即“受益所有人”,是英美法上的概念,指拥有受益所有权的人。


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是与名义或法律所有人相对的概念,是英美法上的历史产物。证券法上对受益所有人的使用,主要是为了防止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包括内幕交易),防止内幕交易主体利用各种手段转移视线,从事欺诈(内幕交易)行为。证券法上受益所有人的基础法律关系不仅包括信托,还包括代理、行纪等。事实上,在证券法上只要对证券有实质控制力的人都可以称为受益所有人,而不问形式上的法律关系。


在中世纪,封建贵族往往为了逃避税收和继承规则,而将财产转让于一受托人,由其经营管理,过一段时间再转回本人或继承人。在这种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就产生了信托制度。信托制度中本人就是受益所有权人。受益所有权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从传统财产法、继承法的领域扩展到整个私法领域。


美国《1934年证券法》第13条(d)项(1)款规定,任何人在直接或间接取得了第12条注册公司某种类股票受益所有权的5%,应当在10日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并向发行人及该股票上市的交易所通知其持股相关信息。该法第16条(a)项,规定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依照12条登记超过10%以上的权益证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10日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如果证券是在全国证券交易所登记,也应当向交易所)申报其所拥有的股份数目。虽然上述两项的规定,都提到了受益所有权或受益所有人,但美国证券法中并没有对受益所有权或受益所有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为了解释实践中由于受益所有权或受益所有人概念模糊所造成的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制定了规则13d-3,专门对其界定。规则13d-3项规定,第13条(d)项所指的受益所有权人是指任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契约、安排、了解、关系或其他事项,而拥有或分享:(1)表决权力(包括对该股票的表决权与指导表决的权力);(2)投资权力(包括对该股票的处分权或指导处分的权力)。同时,为了防止5%以上股东利用人头或其他方式规避持股申报,规则13d-3(b)又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制作或使用信托、委托书、授权书、聚资协议或其他契约、安排或方式企图或影响消除受益所有权的身份,或者防止受益所有权成就来规避第13条的申报义务,为了申报目的,也将成为受益所有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照规则16条(a)项制定了规则16a-1(a),规则16a-1(a)(1)规定10%的受益所有人要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积极条件;二是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就是美国第13条d项及限制命令下的受益所有人,即以投资权力与表决权力为标准。消极条件是该人(或机构)必须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持有或在一般营业行为下为顾客或委托账户所持有,且无意影响或改变公司的控制权或从事规则13d-3(b)的安排,或产生上述情势的效果。同款规定了以下为了豁免的持有人:(1)证券商;(2)银行;(3)保险公司;(4)投资公司;(5)投资顾问;(6)依照《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所成立的员工福利计划;(7)不属于以上几项而为子公司或关系企业的母公司或控制权人,其持股不超过该种类证券1%;(8)不属于投资公司法定义下的投资公司而为一个教会计划者;(9)一团体,其团员都属于前几项者。


【双语例句】

"Beneficial Owner" refers to any natural person(s) who ultimately own(s) or control(s) or exercise (ultimate effective control over the corporation. This definition covers the natural person(s) who actually own or control the corporation as distinguished from the legal owners. Such beneficial ownership may b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following:


“受益所有人”指最终拥有、控制或行使对公司的最终有效控制权的任何自然人。该定义涵盖实际拥有或控制公司的自然人,区别于法定所有人。此类受益所有权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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