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判例名称翻译为英文时,案件性质需要翻译吗?

中文判例名称翻译为英文时,案件性质需要翻译吗?

英文判例名称一般只有双方当事人的名字,中文判例名称除双方当事人名称外,还会说明判例性质,在翻译过程中怎么处理比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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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便检索来看,将判例名称翻译为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可能比较方便。考虑到法律文件的“忠实于原文”来看,可以先翻译双方当事人的名称,然后再括号里加上案由。

 

如国际知名法律出版社Butterworths出版的《中国判例要览》是这样处理判例名称的:

 

Public Prosecutor (Prosecution)

And

Han Xiayun (Defendant)

(Original Jurisdiction)

(Criminal No 65 of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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