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美国法中的 “Actual malice rule” (真实恶意原则)如何理解?

请问美国法中的 “Actual malice rule” (真实恶意原则)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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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恶意(英语:Actual malice),也译为真正恶意、实际恶意、实质恶意,美国法律名词,是美国法院用来规范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准则之一。


这个原则在1964年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时确立。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发生于20世纪60年代。


1960年3月29日,一个民权组织在《纽约时报》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广告描述了南部黑人正在进行的反种族歧视的非暴力抗争运动以及他们遭到地方警察残酷镇压的情形。事实上,广告中有个别细节是不够真实的。

而L.B.沙利文(L.B.Sullivan)是一名警官并负责当地的警察局,他控告《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判沙利文胜诉。《纽约时报》不仅不服,把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3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就《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做出裁决,9名大法官一致同意推翻阿拉巴马州州最高法院关于沙利文胜诉的判决。

最高法院指出:《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明知故犯,照登不误,或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实真相。


著名的开明派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 Jr.)将此称之为“真实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大法官威廉· 布伦南(William J. Brennan,Jr.)提出:当公职官员(public 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致使其个人名誉受到可能的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确实恶意”(actual malice )。什么是“确实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贸然不顾(reckless disregard)它是否虚假”。


因此“实际恶意”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当事人主观存在不友好的心态,

二是这种不友好的主观状态表现出来并造成实质性的后果。


美国最高法院把“实际恶意”定义为明知争论中的陈述为谬误或“毫不顾忌”陈述是否为谬误而公布于众。依此标准,当原告如是一个政府官员时,他要想打赢一场诽谤官司就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含有恶意或是蓄意对他实施诽谤。含有恶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明知故犯,二是严重失职。明知故犯意指被告明知消息与事实不符,仍不顾一切地将消息发表,换言之就是撒谎、造谣。严重失职则是反映记者、编辑在对消息的准确性有怀疑时不核实、不查证,照发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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