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合同解释规则中的 “逆合同草拟人利益解释规则”(contra proferentem)是什么规则?

英美法合同解释规则中的 “逆合同草拟人利益解释规则”(contra proferentem)是什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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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美法律术语双解》中对 contra proferentem的定义解释,contra proferentem——(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against the party that proposed (or, more usually, drafted) the contract or a provision in the contract; the rule that a contract must be construed most strictly against the drafter.

用中文来讲,contra proferentem 即“逆向利益合同解释原则;反义居先合同解释原则;逆合同草拟人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对书面文件的词句应当按照对提出词句的当事人尤为不利的原则来进行解释的一种合同解释原则。


对于合同解释原则,英国法发展出了大量的法律方法(法律“工具箱”)。首先,识别不同类型的合同游戏规则是重要的。最显著的是

——承认规则(recognition rules)。这些规则确定了,例如,什么构成了一个合同,什么时候条款被订入了合同,一个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以及效力层次为何(无效、可撤销、解除、不能强制履行、终止等),什么可被看做应被填补的损害。解释规则容许采纳不同的方法(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逆合同草拟人利益解释*等)。(*逆合同草拟人利益解释规则(contra proferentem),即指在合同条款解释有疑义,特别是可以合理地得出两种(及以上)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合同草拟人的解释。该规则尤其适用于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如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为适例。)去界定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界限。

——推定规则(default rules)决定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的时候,应怎样处理已经发生的事实(例如,信息的不确定和不完全性,默示条款,合同违约救济)。法院也会施加程序性的义务:例如,制定法或普通法上的披露义务、通知义务和协商义务(在雇佣合同中);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例如提出建议或者保证合同另一方获得独立的建议(例如,在不当影响或显失公平的交易的情形);给予撤回期间(冷静期)。更具争议性,但毫无疑问存在的是,在许多案件中,法院直接强加实体性义务。例如,确定“最低的和公平的报酬”标准,确定“公平的租金”标准,对过高的信贷合同和救助合同进行调整,废除某些合同条款,当合同被撤销时确定替代收益的“合理的服务价格”(quantum meruit)和“合理的货物价格”(quantum valebat)标准,在合同落空情形下确定损失分担后的返还义务,以及大量默示条款(例如“令人满意的质量”, “产品适用性”, “忠实和保密义务”, “安全的设备和劳动条件”)的运用。法院也会拒绝执行一些不公正的条款——例如,罚金条款,没收条款,不合理订金条款,交易限制条款,某些规定了过分苛刻或异常条件的条款,触犯《不公平合同条款法案》(UCTA)、《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规定》(UTCCR)及其他法律并因此改变合同实质上的平衡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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