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英美法系要约生效方式是投邮主义,而大陆法系是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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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分歧:

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承诺而言,历来存在投邮主义(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受信主义)的立法分歧。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主张承诺于函电交邮电局或投入邮筒时生效;大陆法采用到达主义,主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二、国际倾向:

倾向于到达主义,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采用到达主义。因为投邮主义不尽合理,如函电在传递途中遗失亦无碍于合同的成立,而要约人还不知道受要约人已作出承诺,则要约人的利益处于不受保护的地位。


三、中国相关立法。

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显然,我国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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