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在法律文件中该如何翻译?

title在法律文件中该如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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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的财产法语言中,我们经常使用的是所有权(ownership)、财产权(property)等概念,而在英美法中,“特别是在有关土地时,对它们的使用其实较多的是在没有争议时,而一旦,不管为了什么原因,需要更精确时,法律人通常更倾向于使用另一个不同的术语:title”。


所谓title,按照英美法律权威字典的解释,在法律语言的应用中共包括三种含义:

1、那些能构成控制或处分财产的法律权利的所有元素(如所有权、占有和保管)的集合;人们与为其所有的财产之间的法律联系。

2、人们对其财产上的所有权的法律证明;能构成此类证明的法律文件(如腊封地契(deed))。3、法令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名字。


显然,在title的这三种含义中,财产法需要进行研究的是其中的第一种含义,也是在这一种含义上,本文将其译为“产权”。这是因为title的含义中负载有相对性(relativity)的特征,使英美法借之实现了比较各方主张,依其高下给予保护的法律运作方式(详见下文第二部分),而我们的汉语,依其语法是一种最不具逻辑性的语言,因而始终找不到一个概念来完全对译title,因此,就如同debt一词在日语中出现了六种译法一样,在财产法的不同场合,人们分别将title译称为“所有权”、“财产权”、“权利”或“产权”,而“所有权”、“财产权”、“权利”在我们现有的学术体系中都已有了相对固定的对译,所有权为ownership、财产权为property、权利为right,所以对title,本文采最后一种译法,称为产权。


进一步说来,在这一种含义上,“title(产权)这个术语仍有多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财产权(property)得以建立的工具,如常用的‘产权链’这一短语;除此以外,它有时还被作为‘土地上的利益(interests)’的同义词;有时被用来指财产权(property)的某一项或另一项内涵;有时等同于‘完全财产权(complete property)’;还有时指‘所有权(ownereship)’或其中的若干方面”。


也就是说,产权(title)这个概念既可以在集合意义上使用,也可以在个别意义上使用,前者展现了权利客体上存在的全部权利和利益状态在某一时刻对其发生影响的整体图景,后者则说明了某权利主体针对权利客体所享有的某项权利或利益的具体性质、基础和来源。举例而言,对一块黑土地,甲是其所有人,因此自由持有该块地产;后因为乙欲租赁这块土地,遂让渡给乙,乙由此成为这块黑土地的租赁持有人;再后来乙为向丙借款,又以此块地产做成抵押,于是,甲乙丙三人分别对此块土地享有了自由持有(freehold estate)产权、租赁持有(leasehold estate)产权和抵押产权。


尽管这些产权实质上的性质、作用各不相同,但从形式上看,甲乙丙三个权利主体对财产(此块黑土地)具有的权能均分别表现为一个产权。换言之,无论是依我们大陆法系理解被认为是最完整的所有权、还是受到限制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在英美法系中,都被一视同仁地表达为一个产权(title)。


除了产权(title)外,在英美法中还有一些概念,如财产权(property)、利益(interest)等术语也具有类似的广泛含义,按照权威法律文本的解释,它们与产权(title)的区别在于:财产权(property)在作财产性权利理解时经常指向完整的所有权,并倾向于强调静态的权利状态;而利益(interest)“既可以综合地指向请求权、特许权、权能和豁免权的变动集合,也可以分别指这其中的任一个”,是一个更加灵活的概念,强调的是利益人的一种获利或好处,至于保不保护、能否转化为财产倒在其次,尽管通常会被以利益称之的也都会被认为是正当的而获得保护;产权(title)则经常与to连用,其后加上作为权利对象的财产体,强调人们与其财产之间的一种法律联系,由此在证明问题和转让机制中进行动态的比较。


不过,由于英美法系采经验主义进路,基本的方法论不同于大陆法系概念法学,它对概念的定义不是那么严格,而更注重实际场景中的具体分析比较,所以上述区别只是泛泛而言,在实际场合中究竟会使用哪个概念,更多的是由语言习惯和当时的需要决定的。


参考来源: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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