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解释一下抗辩权的含义,以及有哪些类型?

能否解释一下抗辩权的含义,以及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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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针对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以下三类作出了规定:


第一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见第五百二十五条),英文可译为“defense right of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二种是“先履行抗辩权”(见第五百二十六条),英文可译为“defense of first-performance”: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三种是“不安抗辩权”(见第五百二十七条),英文可译为“unsafe right of defense”: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第五百二十八条作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即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并非永久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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