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表达刑事诉讼中的“辨认”程序,英文应该选用哪种表达?

要想表达刑事诉讼中的“辨认”程序,英文应该选用哪种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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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先看一下《刑事诉讼法》中英版本: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All materials that may be used to prove the facts of a case are evidence.

Evidence includes:

(1) physical evidence;

(2) documentary evidence;

(3) witness statement;

(4) victim statement;

(5) confession and defense of a criminal suspect or defendant;

(6) expert opinion;

(7) transcripts of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examination, identification, and investigative reenactment; and

(8) audio-visual recordings and electronic data.”

 

可以看出,上文第(七)条中的“辨认”选用的英文是“identification”。

 

查阅《元照英美法词典》可知,“identification”有“辨认”之意,具体解释如下:

“证明某个被指控犯有某项罪行的人确是该罪犯或某项被提交到法庭之物正是该存在争议之物或诉讼所涉之物,或认定两种笔迹同一,以及查明诉讼中涉及的某人的身份等的过程。”

 

相关短语包括:

(1) DNA identification

表示“DNA鉴定;脱氧核糖核酸鉴定”,具体解释为:

“对脱氧核糖核酸的分析可以验明个人遗传信息中的化学结构型式。这种方法可确定遗传物质中的独特的型式以便鉴定诸如血液、人体组织、毛发等生物标本的来源,在刑事案件中可被用来鉴别嫌疑犯,在亲子关系的案件中可被用来鉴别父亲的身份。”

 

(2) extrajudicial identification

表示“庭外辨认”,具体解释为:

“审讯前在法庭外作出的辨认。如果从作出辨认当时的情况来看值得信任时,这种辨认的结果也可被作为证据采用。”

 

(3)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表示“目击证人的辨认”,具体解释为:

“一种证明方式,指由亲眼目睹某一事件发生的证人根据其对该事件的记忆来证实某一人或数人是否涉入此事件。”

 

(4) identification parade

表示“列队辨认”,具体解释为:

“〈英〉刑事偵查的一種方法。指將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具有相似相貌和身材的人混在一起,排成一行,讓控告人或證人從中挑選出犯罪行為人或與犯罪行為相關的人。”

 

(5) voice identification

表示“声音辨认”,具体解释为:

“〈美〉在证据法上,如果证人对某人的声音熟悉,那么证人可就其听到过该人的声音而提供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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