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当然权利”对应的英文表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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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权利是法律界学术界的一种表述方式,在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中用的比较少。当然权利指的是某个法律主体适格的时候,他当然应该拥有的法定权利,而不需要引用其他的法律来赋予他这项权利。这样说很拗口,举两个例子吧:比如“人”的当然权利——我们如果单纯讨论现代法学上一个人的权利,那么生存权、健康权就是他的当然权利之一(奴隶制社会下把人当成工具随便生杀予夺那不属于现代法律体系),人人生而得之,不需要其他法律赋予某个人生存权(其他法律有的是保障人的生存权、健康权的,但不是赋予他这项权利的)。再比如“工人”的当然权利——工人只要依法参加劳动,就享有获得报酬的当然权利,这个不需要哪个法律赋予他这项权利,像《劳动法》、《劳动保障法》等等都是保障这项权利顺利实现的,而不是赋予他这项权利的。

 

由此可见,“当然权利”这个概念自身就有其模糊性,不同的法律体系下,不同的社会中,对于某个主体的当然权利的认知可能会有差异,甚至是矛盾的。比如在美国许多州的法律中,警察佩枪执行公务,被视作是警察的当然权利,交出枪就意味着辞职了。因此,就算警察开枪事后证明是打错了,但只要能证明当时的情形足以形成误判,而不是滥杀无辜,那么警察一般不会被深究。但是在中国,由于枪支管理比较严格,因此并不将佩枪作为警察的当然权利,枪支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警械。法律授予警察开枪击毙嫌疑人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自卫,二是嫌疑人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害。因此,逃跑的周克华被击毙没什么问题,一个逃跑的小偷如果被击毙,那当事警察就要坐牢了。

 

以上中文内容来源: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478382698.html

 

至于“当然权利”的英文表达,好像不是很统一,有些译为as of right,有些译为prima facie right,具体可参考以下例句:

 

Finally, if a person has served on a jury or attended for jury service within the previous five years he is excusable as of right.

最后,任何人如在过去五年内曾出任陪审员或为作陪审员而出席,则有当然权利获准免任。

 

Rules of court may specify a judgment or order of any prescribed description to which subsection (1) does not apply and accordingly an appeal lies as of right from the judgment or order.

法院规则可指明第(1)款不适用于任何订明类别的判决或命令,而针对有关判决或命令据此提出上诉属当然权利。

 

Corrective justice invests prima facie rights with significance, since it can reasonably be regarded as providing negligence law (and tort more generally) with its central purpose.

纠正性司法赋予了当然权利以意义,因为它可以合理地被视为为过失法(以及更普遍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其核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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