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和“涤除权”分别指的什么意思?英文如何翻译?

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和“涤除权”分别指的什么意思?英文如何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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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

 

在破产法理论上,通常认为,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由债务人特定财产上原已存在的担保物权或特别优先权具有之排他性优先受偿效力沿袭而来的,其中又以源自约定担保物权者最为常见。从权利本源上讲,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具有新的特点。别除权的名称,便是针对这一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特点而在破产法理论上命名的。别除权是大陆法系中使用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与之相应的概念是有担保的债权,但前者的涵盖范围较后者更广一些,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没有直接使用别除权的概念。

 

别除权的英文一般用“exemption right”来表示。

 

涤除权

涤除权,是指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了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防止抵押物的所有权因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拍卖而丧失,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进而消灭抵押权的行为。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法条中所谓“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就是涤除抵押权。

 

涤除权的英文则根据其释义,一般用“the right to extinguish the mortgage rights”来表示。

 

以下为相关双语示例:

 

Exemption right is an important right in bankruptcy procedures.

别除权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权利。

 

A thorough study on the Exemption right will perfect corresponding legislation and judiciary.

对别除权的深入研究,无疑将有助于相关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

However, it is also provided in Article 67 of the Interpretation on the Guarantee Law and Article191 of the Property Law that the transfer of mortgaged property without notifying the mortgagee or without obtaining consent may be valid provided that the transferee extinguishes the mortgage rights by paying off the transferor'sdebts on the transferor's behalf. That is to say, the transfer shall be valid if the transferee exercises the right to extinguish the mortgage rights for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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