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院采用的“背对背调解”方式具体指什么?

请问法院采用的“背对背调解”方式具体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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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调解,可以译为back to back mediation,也可以称为“个别调解(individual mediation)”,是指行政机关调解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通过个别谈话,达到解决纠纷目的的方式。这是人民调解的基本方式之一。具有简便易行,节约时间和人力的特点。一般比较简单的纠纷,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纠纷多采取这种调解方法。 在香港,也可以称为“单独会面/非联合会议(private meetings/caucusing)”,即如在共同会谈中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员通常会建议各方当事人进入不同的房间,而调解员会穿梭其间,协助各方当事人评估所作决定的可行性。(If agreement is unable to be reached at the joint session, the mediator will usually suggest the parties to retire to separate rooms and he/she will pass between parties assisting them to assess the feasibility of their negotiation terms.) 此处提及的“共同会谈(joint session)”,可以理解为“面对面调解”,也称为“直接调解(direct mediation)”,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直接调解可以单独调解,也可共同调解。在实行这种调解之前,调解人员一般都事先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掌握了处理这起纠纷的底数,直接调解普遍适用于: ①情节比较简单的纠纷,这类纠纷事实清楚,经说服教育,当事人能够认清是非曲直,使矛盾得到解决; ②矛盾冲突只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③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扩散的纠纷。调解人员在采用直接调解的方式时,特别需要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在新的基础上增进团结。 来源: 百度百科; https://mediation.judiciary.hk/chs/mediation_fa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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