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的“costs”指的是什么?比如“costs”和“expenses”同时出现时应该怎么处理?都翻译为费用吗?

请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的“costs”指的是什么?比如“costs”和“expenses”同时出现时应该怎么处理?都翻译为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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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背景下,“costs”一词可用作指“诉讼费”。


在英、美等国,诉讼费主要包括两种:


(1)法院收取的各种开支和费用,包括立案费、陪审团费、庭审费用、判例汇编费等,也称为“法庭费用”(court costs),这部分费用有些类似我国法律领域中所说的诉讼费;


(2)诉讼、刑事检控或其他法律活动的开支费用,尤指经法院判决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费用,也称为“诉讼费用”(litigation costs),该部分费用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行,而在我国法律中尚无规定。在西方,当人们说:the case was dismissed with costs时,即表示“该案件被驳回,且败诉方应向胜诉方支付诉讼费用”;而当人们说:the claim was dismissed without costs时,则表示“诉讼主张虽然被驳回,但败诉方不必向胜诉方支付诉讼费用”。


按照costs评定和估算的方式,其可分为四类,即“评定诉讼费(taxed costs)”、“协定诉讼费(agreed costs)”、“估定诉讼费(assessed costs)”以及“规定诉讼费(fixed costs)”。总体说来,taxed costs是最常用方式,而后三类应当属于特殊情况(special cases)。Taxed costs是指“当事人有权得到的由法院的诉讼费评估官员所评估并批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发生的开支费用”。由于评定诉讼费的程序本身既费时又费钱(The taxation of costs is an expensive and time-consuming process),所以不少律师转而寻求由双方当事人“协定诉讼费用”。但agreed costs的适用却受到一定限制,如在涉及到法律援助的案件或在有些涉及到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的诉讼中便不能适用此种方式。除实际“评定”诉讼费之外,法院还可用大略“估定”的方式,确定一笔具体数额的费用判定给当事人。


尽管估定的费用通常要比评定的费用少一些,但基于种种原因,尤其是两者的差额也不会太悬殊,因而“估定诉讼费”在诉讼实践中也不鲜见。按规定,有些案件只能适用fixed costs而非taxed costs,其包括追索估定款额的不须大审的案件(recovery of a liquidated sum without a trial),以及申请执行的案件(enforcement proceedings)等。


以下为相关双语示例,供参考:


16.2Each of the parties shall bear and pay their respective costs and expenses relating to any Dispute, subject to any contrary costs award as finally judicially determined or finally determined pursuant to clause 20.

16.2各方应承担并支付与任何争议有关的各自诉讼费和开支,但应符合根据第20条最终确定的或最终司法判决的任何不同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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