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委裁判官任职有哪些条件?对应的英文是什么?

特委裁判官任职有哪些条件?对应的英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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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有关违例小贩、交通违例事项和抛弃垃圾等轻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审理。特委裁判官不能判处监禁刑罚,而一般罚款的上限为5万元,除非在任何其他条例中明确订定一个较高的金额。

 

《裁判官条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第5AB条对特委裁判官的获任资格作出了如下规定:

(1)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条件,即有资格获委任为特委裁判官——

(a) 该人有资格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任何法院执业为大律师、律师或讼辩人,而该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事宜上具有无限司法管辖权的;及

(b) 自具有上述资格后,该人已在一段不少于5年的期间或在不同期间而合共不少于5年的期间是——

(i) 在任何上述法院执业为大律师、律师或讼辩人;

(ii) 律政人员;

(iii)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第3条委任的法律援助署署长、法律援助署副署长、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长或法律援助主任;

(iv) 按照《破产条例》(第6章)第75条委任的破产管理署署长、助理破产管理署署长(法律)、助理首席律师、高级律师或律师;或

(v) 按照《知识产权署署长(设立)条例》(第412章)第3条委任的知识产权署署长、知识产权署副署长、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助理首席律师、高级律师或律师。

 

(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条件,亦有资格获委任为特委裁判官——

(a) 该人有资格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任何法院执业为大律师、律师或讼辩人,而该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事宜上具有无限司法管辖权的;及

(b) 不论是在具有上述资格之前或之后,该人已在一段不少于5年的期间或在不同期间而合共不少于5年的期间,在政府的法庭检控主任、法庭传译主任或司法书记职系任职。

 

例句:

在根据第(1)款行使权力时所判处的罚款——

(a) 如属特委裁判官,不得超过$50,000;

(b) 如属常任裁判官,不得超过$100,000,

但如在任何其他条例中明确订定一个较高的金额则除外。

A fine imposed in exercise of the power under subsection (1) shall not—

(a) in the case of a special magistrate, exceed $50,000;

(b) in the case of a permanent magistrate, exceed $100,000,

except where a greater sum is specifically provided for in any other Ordinance.

(来源:《裁判官条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第97条)

 

由此可见,“特委裁判官”可翻译为“special magistrate”。Wikipedia对“special magistrate”的解释为:A special magistrate is also a full-time magistrate, but is assigned to deal with various kinds of departmental summons including minor offenses such as traffic contraventions. Their sentencing power is limited to a maximum fine of HK$50,000 or as specified in their warrants of appointment.

 

 

来源:

www.judiciary.hk;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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