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dio Station License是干啥用的?中国有么?求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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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io Station License即无线电台执照,在中国,业余无线电的执照分为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简称“操作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简称“业余电台执照”)两个部分。


操作证书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的操作技术能力的证明,也是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许可,而业余电台执照则是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许可。


操作证书


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操作技术能力的证明和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许可,由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分会负责核发,在全国范围通用,并且终身有效。


操作证书分为三类,分别是A类、B类和C类,不同类别的操作证书持有人在业余频段上拥有不同的操作权限。[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也需要操作证书作为凭证。


类别


1、A类   可用频段:30~3000 MHz范围内的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  


2、B类   可用频段:所有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最大发射功率:30 MHz以下频段不大于100瓦,30 MHz以上不大于25瓦;  


3、C类   可用频段:所有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最大发射功率:30 MHz以下频段不大于1000瓦,30 MHz以上不大于25瓦。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需要参加并通过CRAC命题的闭卷考试以获得操作证书,初次申领者只能参加A类考试,取得A类操作证书满六个月者可以参加B类考试,取得B类操作证书并设置B类业余无线电台满两年者可以参加C类考试。A类和B类考试由各省的考试机构自行组织,C类考试由CRAC统一组织。


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可以向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分会申请来访者业余无线电台临时操作证书,临时操作证书不作为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凭证。


香港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可以凭借香港业余电台牌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旅行证件向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分会申请有效期为五年的操作证书并凭操作证书在内地设置业余电台。


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条件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合法使用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具有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网络(台、站)设计文书后,并已取得无线电管理局的频率指配通知书。


所选(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具有核准证号、核准代码。经过电磁兼容分析,符合设台条件,并具有电磁环境测试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电磁环境测试书面报告。


已经通过频谱工程处进行频谱电磁环境分析并出具的干扰分析报告,获得频率使用正式文件。


使用人员熟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制定有相应的管理规定、措施。具备按时缴纳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等费的能力。 


经组织有关处室检测验收合格。


收取当年频率占用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按照涉外的有关规定,本着对等的原则,颁发涉外无线电台执照。


法律规定的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二)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三)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


(三)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五)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再补充一下中国的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


第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者发射机和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定核发,或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第五条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无线电台(站)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后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七条 持照者应当妥善保管无线电台执照。遗失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追查下落,并立即报告原执照核发机构。


第八条 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的,应当向原执照核发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执照核发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执照核发机构应当注销无线电台执照,持照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


第十条 停用或者撤销无线电台(站)的,持照者应当自停用或者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执照核发机构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报告设备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严禁仿制、伪造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对无线电台执照进行核验,对持照者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缴纳频率占用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核验和缴费情况。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持照者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持照者实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持照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军事用途无线电台(站)执照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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