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法律文书当中的主谓搭配问题?

如何处理法律文书当中的主谓搭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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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谓搭配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文书的中翻英里边,如果在翻译过程中遇到了比较长的主语结构,如何组织语言将译文调整成一个更为平衡的结构主要取决于如何进行主谓搭配。可以通过以下例子来看:


例1: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过各方同意。

分析:第一,断句:这句话讲了两件事。(中文不论长短,要弄清楚讲了几件事)第二,换主语。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合营者

第三,中文的原始语序——中文的英文语序,再插词

翻译:If any of the joint venture wish to assign its registered capital,it must obtain the consent of the other party to the venture.


例2:合营企业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

分析:第一,断句:4个分句,两两断开。

第二,换主语:合营企业

第三,“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这一句作为状语放在句首翻译。

翻译 :In its purchase of required raw and processed materials, fuels,auxiliary equipment,etc.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should give first priority to purchases in China.It may also make such purchases directly on the world market with foreign exchange raised by itself.


例3: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人中国银行。

分析:第一,多个动词的无主语句,如何找主语来变被动语态?

一是确定核心谓语

二是就近原则:离核心谓语近的为主语

第二,“中国银行”怎么翻译这里的中国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吗?中国所有银行吗?还是中国外子打头的银行?

要去查阅资料,看这条法律是哪一年颁布的,有没有修订过。

翻译:A foreign joint venture shall be encouraged to deposit in the Bank of China the foreign exchange which is entitled to remit abroad.


例4: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解决时,由中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分析:第一,如何找出隐藏的主语?

一是先找谓语——调解或仲裁、仲裁

二是把“合营各方”与“纠纷”相匹配

三是找到隐藏主语——纠纷

第二,句子不通顺

一是重新断句

二是主谓结构偏正译法或者偏正结构主谓译法,因此,“合营各方发生纠纷”变成“合营各方发生的纠纷”

翻译:Disputes between the parties to an equity joint venture which board of directors has failed to settle through consultation may be settled through conciliation or arbitration by an arbitration agency of China or through arbitration by another arbitration agency agreed upon by the pa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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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法律文书,还是其他文本,主谓宾的处理方式都直接关系到读者接受信息的效果。牵扯到主谓关系问题,很难不提到“主动”和“被动”两种语态。尽管在法律文书中,不可避免的要使用较多的被动语态,但还是尽量避免使用如It is agreed and acknowledged,以及...by(ABC)的句式。


笔者此处以主动和被动脸各种语态表达方式,分别解释主谓搭配问题:


主动语态

具体而言,当作者确定用主动语态表达信息后,一般要遵循以下按顺序排列的规矩:

a. 确定句子中的行为者(主语);

b. 确保行为者是句子中的主语;

c. 用主动形式的动词来表示行为;

d. 让行为动词紧跟主语;

e. 尽可能地将主语与行为动词安置在句首位置;

f. 让修饰词紧靠被修饰词。


如果描述行为的句子没有出现行为者,这个句子本身就有严重的信息缺失。如果行为者是

以by...sb.形式出现的,句子必然结构松散,并且拖沓冗长。以下两个句子对比为例:

①The term “cosmic detachment” is issued by Richard Wydick to explain abstract legal style.

②Richard Wydick describes abstract legal style as “cosmic detachment”.


表达主题的句子由主动语态的主谓宾句式构成是最简明、经济、有效的。但这并不是说被动语态在法律文本中可以杜绝。在以下情况中,采用被动语态的表达方式仍然是合理的:


(1)行为人完全不重要或不可知,或者作者要强调的是行为受体(a person or a thing 

receiving the action)的状态。例如:

a. Goods were stolen during the transit. 

b. Toxins were found in the river.

在 a 句中,陈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偷,但谁偷并不重要,而且可能根本就不可知。b 句只是陈述河流中发现了污染物,至于是谁发现的并不重要。这两个句子的重点并不是放在行为者身上,主题是两个事实:货物被偷以及河流被污染,所以采用被动语态是合适的。


(2)事件或消息的性质完全负面或需要强调的是结果或后果而不是行为本身。例如:

a. The company was sued several times during the past year. (LeClercq, 2000: 47–48)

b. Johnson was struck and killed in a car accident. 

此两句强调的都是不幸的事实,至于“被谁告上法庭”或“被谁撞死”并不是作者要表达的重点,所以被动语态用得顺理成章。


(3)最后一种情况属于委婉的表达方式,如有意不让行为者“抛头露面”。例如,法官庭审时决定将面前的罪犯判处死刑,他决不会直面亲为,把自己的判决用主动语态表达出来,因为用主动语态,该有关表述一般会是这样的:

I have decided that you should die. (Brody, 1994: 97)

很显然,这一主动语态的表述方式太直接、太无情了,尽管这本身就是一个无情的决定。

任何一个法官都不想如此直白地告诉被告人是我决定让你去死的。而此时被动语态就派上了用场:

I have decided that you should be executed. 或者The death penalty shall be imposed. (Brody, 1994: 97)

这样表述语气上就显得较为委婉(第二句似乎与做出该决定的法官毫无关系)。所以,当法律文本的作者决定采用被动语态时,应该都有特殊的考虑。

总体上,在法律文本中应多用主动语态,而被动语态应少用、慎用。


希望以上可以帮助你理解主谓的处理问题。


(内容参考《法律翻译译注评》(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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