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证券协议中的 “S-3 Registration Rights” 是什么权?

英文证券协议中的 “S-3 Registration Rights” 是什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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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 Registration Rights” 是美国证券法律的相关概念,中文可以理解为“第3表格注册权”。

表格S-3(S-3)是SEC 的一项填报表格,是最为简便的一种信息披露方式,在其中只要载明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即可。与S-l相比,其优势一方面体现于它可以参考过去或将来按《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交的文件来简化披露的信息(在关于资产事项的披露上,S-l经过SEC同意,可以剔除不必要因素,其披露范围与S-3差别并不大),而表格S-1和S-11没有参考的功能:另一方面体现于使用S-3表格进行注册登记的发行人,被允许应用“橱柜登记”(shelf registration)这一便利的注册登记程序。虽然表格S-3具有诸多优势,但其使用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般限于投资级的债券或不可转换的优先股的发行中。不过,在1992年10月29日,SEC通过一项名为“简化证券首次发行登记程序”的释令(Release Nos.33-6964),修改了相关规定,要求只要是投资级的金融工具并且在发售时取得相应评级,就可使用S-3进行注册登记。通常,许多ABS都能获得投资级以上的评级,这一法令修改,为简化证券化注朋登记要求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第3表格注册权”(S-3 Registration Rights)的行使则发生在IPO之后,IPO之时必须通过S-1表格进行注册,但一年之后可以通过S-3表格向SEC对持有的公司股票继续注册。投资人可以要求公司使用S-3表格进一步注册,便于发行手中股票。较之注册要求权,这一权利的行使在IPO后,对于公司的负担也小得多,投资协议中一般允许投资人多次使用这一权利。


【双语例句】

IPO之时必须通过S-1表格进行注册,但一年之后可以通过S-3表格向SEC对持有的公司股票继续注册。投资人可以要求公司使用S-3表格进一步注册,便于发行手中股票。

At the time of the IPO, registration on Form S-1 is required, but after one year, the company's stock holdings can be registered with the SEC on Form S-3. Investors can ask the company to use Form S-3 for further registration to facilitate the issuance of shares in h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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