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中的“合议庭”如何翻译?合议庭是中国特色吗?

民事裁定书中的“合议庭”如何翻译?合议庭是中国特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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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律制度。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 (须是单数) 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依照法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理。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合议庭英文是collegial panel,或ducollegial tribunal,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


(一)一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二)二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三)再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简单来说,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3至5个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每个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都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在审理结束后,将进行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后判决。如合议庭成员意见相互分歧,该案件将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作出的意见是最后意见。如果庭长或副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庭长或副庭长是合议庭审判长,如果院长或副院长参加合议庭的,院长或副院长为审判长。也是要看职务来确定谁是审判长。实践操作中,开庭审理时,只有审判长才说话,而其他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只有听的份,但合议庭在讨论时,大家都可以发表意见,并且如果一人的意见与其他人意见都不一致时,该人可以保留意见,但最后判决结果以多数人意见为准。讨论过程将形成合议庭笔录。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合议庭制度相当于国外的陪审团制度。不过国外的陪审员是由社会人士构成,合议庭是由法庭工作人员构成。已经公开审判就不再需要合议庭合议了。合议庭的职能是在判决下达之前对案件细节是否犯罪成立罪轻罪重定罪量刑等进行研判。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传统外,其他地域并不适用。陪审团只对事实做出判断,而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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