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Keep Well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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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余生的第一天。


Keep Well Agreement means a contract between a parent company and its subsidiary to maintain solvency and financial backing throughout the term set in the agreement. This is a method by which subsidiary companies may increase the creditworthiness of debt instruments and corporate borrowing. (维好协议 指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在协议规定的整个期限内保持偿付能力和财务支持的合同。 这是子公司可以提高债务工具和公司借款信誉的一种方法。)


Keep Well Agreement 即“维好协议”。


一般而言,内地企业赴海外融资发行债券,会为在海外设立的SPV(发行主体)提供担保。而2013年内地房企海外发债则统一地采取了与传统不同的增信架构:即母公司不再为海外的发行主体提供所谓的担保,取而代之的是维好协议(keepwell deed)以及股权回购承诺函(Equity InterestPurchase Undertaking, EIPU)。



实际上,维好协议以及EIPU自2012年10月起便广泛用于内地企业海外发债项目的增信架构中。绕开国内监管机构就担保债券开展的又长又繁琐的审批流程是内地房企采用该增信架构最主要的原因。2012年10月,金地集团成为第一家A股上市公司发行无担保债券,而金地集团在无担保的情况下快速地成功融资,关键原因便是向国际投资者出具了维好协议以及EIPU。自此,内地房企便纷纷仿效金地集团的模式,开始在人民币债(点心债)及美元债市场上采用该等增信架构大规模融资。



维好协议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合同义务。按照协议规定,母公司为海外子公司提供支持,向国际投资者保证发行主体会保持适当的权益及流动资金,不会出现破产等情况。但发行人律师需要在招债书中强调,维好协议并非担保。担保将给与债券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券项下金额的权利。但维好协议不同,债券持有人只有在母公司无法履行保证发行主体权益或流动资金等财务指标的义务时,才会遭致违约起诉。也就是债券持有人不能直接要求母公司履约,母公司也不具有向债券持有人直接支付的义务。另外,由于目前国内缺少司法实践和明文规定,因此维好协议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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