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翻译一个英语的过失起诉状中,有一条Note这么写的。这里边的affirmative defense应该怎么理解?

在翻译一个英语的过失起诉状中,有一条Note这么写的。这里边的affirmative defense应该怎么理解?

(NOTE: Since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is an affirmative defense ,the complaint need contain no allegation of due care of plain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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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余生的第一天。

首先这个句子其实在翻译角度看并不难处理,意思即(注:因共同过失为积极抗辩,故起诉书无需包含关于原告应有注意的声明。)


那么什么是积极抗辩呢?为什么共同过失是积极抗辩?还有哪些事由属于积极抗辩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积极抗辩的定义: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给出的解释,affirmative defense即肯定性答辩或积极抗辩,属于美国法律术语,指被告并不否认原告所主张之事实的真实性,而是提出其他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因此,它并不反驳原告诉求的真实性,而只是否认原告在法律上有起诉的权利。


根据联邦及大多数州的民事诉讼规则,所有的肯定性答辩(积极抗辩)都必须在应答书状(即答辩状)中提出,且被告对其所提之事由负证明责任。这些事由包括:和解和清偿、自担风险、混合过失、胁迫、时效、不容否认等。例句中提到的混合过失就属于这一范畴。


此外,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构成的肯定性答辩(积极抗辩)的事由包括:精神失常、醉酒、自卫、无意识行为、不在犯罪现场、受胁迫等。刑事诉讼法上,基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被告人对起诉方指控罪名的要素所作的有效抗辩,一般仍由起诉方完成举证,但是,如果被告人提出的是积极抗辩,那么,就抗辩理由的举证责任,仍被告人承担。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积极抗辩的意义,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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