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术语中的 “无因回避” 是什么意思?对应的英语术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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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回避有因回避的对称。


无因回避是一种回避制度,即毋需说明回避的原因及理由,而要求陪审团回避的权利制度。


英国对陪审官的回避即分为有因回避与无因回避两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享有无因回避的申请权利,被告人可要求7名陪审官回避。


法国也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被告人或其律师、公设律师(公诉人)有权申请陪审官回避,并不必说明理由。


中国不采取无因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并应符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无因回避制度而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不受法定事由的限制,能够有效阻断熟人社会对司法的消极影响;也能有效弥补有因回避制度的立法不足。因此,在我国引入该制度十分必要。虽然我国没有无因回避历史传统和观念,但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和程序公正观念不断转变,无因回避制度的引入具备了思想基础。


无因回避对应的英文术语为 “peremptory challenge”。其在英美法中的定义如下:

“peremptory challenge—— the right of the prosecution or defendant to challenge (remove) a certain number of jurors without giving any cause or reason. The right of the parties at a hearing to challenge a certain number of jurors without giving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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