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的“moral right”是什么权利啊?道德权利吗?

知识产权中的“moral right”是什么权利啊?道德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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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al right”指的是精神权利,而非道德权利,是在欧陆法系及部分普通法系中赋予创作者对自己原创作品享有独立于著作权的另一系列权利(其他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和人格权)


香港认可的精神权利,包括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作者及影片导演的下列权利:

被识别署名(即获确认)为作品的作者或导演的权利(称为“署名权");以及

免其作品受贬损处理的权利(称为“作品完整权”)。


此外,任何人均有权免被虚假地署名为某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免被虚假地署名为某影片的导演(称为“免被虚假署名权”)。


当版权产生时,同时产生“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该两项权利的期限与版权相同。而“免被虚假署名权”则持续存在,直至有关的人过世后20年为止。精神权利独立于版权。版权的拥有权可转予他人。不过,精神权利却不能出售或转让,但“署名权"及“作品完整权”可在有关作者或导演逝世后转移予他人。与此同时,有关的人过世后,如有人侵犯其“免被虚假署名权”,其个人代表可就此提起诉讼。作者即使转让版权的拥有权,仍然拥有相关的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例如,雇主要求其雇员放弃与业务文件有关的精神权利,时有发生。


以下为相关示例:


Moral rights are independent of the author's economic rights, and even after the transfer of the said rights, the autho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authorship of the work and to object to any distortion, mutilation or other modification of, or other derogatory action in relation to the said work, which would be prejudicial to the author's honor or reputation.

精神权利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声明其为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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